为加强我市长江干堤的管理,确保长江河道的防洪安全,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长江干堤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长江干堤的管理范围包括:上起华容县五马口,下至临湘市铁山咀的大堤堤身、护岸、压浸平台、减压井、护堤地和涵闸、电排、码头、护堤岸林等主要设施,以及防汛道路、照明线路、护堤屋、防汛砂石围、碑牌标志、大堤观测等附属设施。
二、在长江干堤堤防、护堤地及其他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建房、爆破、打井、采石、放牧、取土、葬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一切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堤防、护岸、电排、涵闸、码头、护堤屋等工程设施和水文、大堤观测、碑牌标志、路卡等设施。严厉打击盗窃电排器材设备、防汛电线、防汛备用砂石器材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护堤护岸林木由各堤防管理机构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破坏。
五、堤顶路面是防汛及大堤管理的专用通道,一般不得作为公路使用,除防汛和大堤建设管理车辆外,其余车辆未经主管单位批准不得上堤行驶。
六、违反本通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