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凡未取得或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各项建设,均属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
二、对未取得或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擅自进行建设的工程,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在城市规划已确定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已公告明示为拆迁范围的土地上,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构)筑物或突击装修房屋和抢种苗木。违者,对违法建筑物一律强制拆除,突击装修的房屋及抢种的苗木等不予补偿。
四、对未取得或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核定范围的违法建设工程,房地产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五、规划、国土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控违、拆违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
六、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