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宅室内、门店装饰装修税收征管的通告(岳政告[2005]9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09-21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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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整顿和规范我市住宅室内、门店装饰装修税收征管秩序,堵塞征管漏洞,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住宅室内、门店装饰装修税收征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地税、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密切协作,认真做好我市住宅室内、门店装饰装修税收的征管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社区居委会应积极配合,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
(一)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把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的资质准入关。凡在我市从事住宅、门店室内装饰装修的施工企业(个人),应按规定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审批装饰装修企业资质,未取得装饰装修资质的,一律不得承接装饰装修业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资质审批结果在新闻媒体公示,并及时向市地税部门通报。
(二)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装饰装修企业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逐步推行装修项目的招投标。在对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年检中,要将企业年度纳税情况作为审核认定的依据之一。同时,要加大对无资质装饰装修队伍的查处力度,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障正规装饰装修企业业务正常开展。
(三)各级地税部门应逐户建立装饰装修企业纳税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帮助、督促各装饰装修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要按照税收征管办法,制定查帐征收、查实征收、核定征收的具体操作方法。统一各类型税收征收标准,对无法确定其造价的工程项目,按装饰装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征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按5元/平方米征收,装饰装修档次较高的可上浮50%—100%;门店装饰装修按15元/平方米征收,装饰装修档次较高的可上浮50%—100%。要加强装饰装修发票管理,实行以票控税,对不按规定出具发票的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严格依法处罚。

二、各装饰装修企业应主动进行装饰装修资质申报和税务登记。各装饰装修业主应选择具有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进行装饰装修,在装饰装修完成后应当索要正式发票,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凡使用无资质的装饰装修队伍装饰装修的房产在今后的拆迁补偿、房产评估、保险理赔、抵押贷款等经济活动中其投资不予认定。

三、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对住宅室内、门店装饰装修的监管,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指派专人,抽调力量专司协税护税工作。发现违规装饰装修的,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对落实措施不力,造成税收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错无为问责办法追究责任。

四、各级地税、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处理住宅室内、门店装饰装修中的投诉和举报,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奖励。举报电话:市地税局  8222006、8618130(楼区分局)、8711915(开发区分局),市房地产局  8263765、8274069,市建设局  8233952。

                           二○○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