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委托地税机关代收的意见》已经2005年9月21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
委托地税机关代收的意见
市总工会 市地税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在新形势下依法做好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根据湖南省总工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意见》(湘工发〔2005〕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3号),现就各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和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上缴的工会筹备金委托地税机关代收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会经费收缴范围
自2005年10月1日起,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属企业和其他各级、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各种混合制企业等)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不论是否建立工会组织,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拨缴工会经费或筹备金。
二、工会经费的计提标准,代收工会经费的比例、方式、时限和相关法律责任
(一)计提标准
各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按照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正式职工、临时职工、合同制职工、集体职工、聘用职工、内退职工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等;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其他方式支付的工资。
不能确定单位工资总额的私营、民营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单位,按市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乘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
(二)代收比例
邮政通信类(邮政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无线局、长线局等)和军工、地质类(长江动力机械厂、岳阳金秋红日工业有限公司、南岭化工厂、向红机械厂、三一一大队等)等单位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按计提标准的5%代收。
金融保险类(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等)及电业局、地税局等单位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按计提标准的10%代收。
其它企业、事业、机关(财政代扣部分可抵减)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按计提标准的40%代收,计提标准的60%仍由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行政财务直接拨缴给本单位工会留用。
未建立工会的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总工办发〔2004〕29号文件的规定,由地税机关按计提标准全额代收工会筹备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列支;凡不能出具专用收据的,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代收方式和缴纳时限
全年应上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在1万元以下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按季代收;超过1万元的按月代收。
实行按月(或季)上缴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应于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缴纳;一个会计年度内12月份或第四季度应上解的工会经费应于12月20日前向当地地税部门申报预缴。
(四)法律责任
企事业机关单位逾期未拨缴或少拨缴工会经费,经催缴无效的,按照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款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339号)规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工会将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密切配合,确保工会经费代收工作顺利进行
各金融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地税机关代收归集的工会经费及时划解至市或县(市、区)总工会的经费专户。地税部门应在每季上旬向市或县(市、区)总工会通报上季度代收的工会经费数据,并与同级总工会办理结算手续。
四、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的操作程序和其他具体事宜,由市、县(市、区)总工会与同级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商定。
主题词:工会 收费 管理 通知
分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岳阳军分区司令部,市纪委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