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岳阳市区域卫生规划(2005年—201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岳阳市区域卫生规划(2005年—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宏观管理,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卫生服务能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家计委等三部委《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湖南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和《岳阳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结合我市卫生资源和卫生服务现状调查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2005年至2010年卫生事业发展的总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新时期的卫生工作方针,深化卫生改革,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全市医疗卫生资源结构,适应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民本岳阳的需要,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方便群众、加快发展”的原则,尽快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新型城乡卫生体系。
2010年,居民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6岁,婴儿死亡率<5‰,孕产妇死亡率<20/10万,法定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120/10万以下,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含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9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覆盖农村居民。
第三条 制定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配置卫生资源,调整卫生服务方向和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的卫生服务需求。
(二)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卫生、预防保健和中医药工作,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
(三)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的作用,根据不同卫生服务领域的特征,有效地运用市场供求关系和竞争机制,调整资源配置和卫生机构的运行环境,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解决资源浪费与不足并存的矛盾。
(四)加快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打破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和管理类别的界限,对区域内所有卫生资源实行全行业管理。
(五)保证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建设的需要,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四条 区域卫生规划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发改委、财政等部门根据市财政经济状况和群众医疗卫生需求制订,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划,对区域内卫生资源(包括企事业单位、部队对地方开放的医疗机构)实行政策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现有卫生资源逐步调整,对新增卫生资源依据准入条件审批。人事、物价、税务、工商、民政、人口计生、教育、农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作好区域卫生规划工作。
第二章 卫生机构设置
第五条 根据布局合理、结构完善、功能互补、公平可及的要求,实行三级卫生服务网络配置。城区设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主要从事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诊疗,并结合临床开展医学教育、科研工作。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主要从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和康复。农村继续完善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三级卫生服务网络配置。
第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机构的设置
(一)岳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负责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业务考核。岳阳楼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由岳阳楼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三)岳阳市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全市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并负责对下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岳阳楼区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由岳阳楼区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承担。
(三)岳阳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妇幼保健工作,以妇女儿童健康、生殖医学为重点专科。并负责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岳阳楼区妇幼保健工作由岳阳楼区妇幼保健院承担。
(四)岳阳市血吸虫病防治所负责全市血吸虫病防治研究工作,接受省血防所及其附属湘岳医院的业务指导,并与其共同对下级血防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根据血防体制改革要求,各县、市、区血防办归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血吸虫病流行区的县、市、区及乡镇可根据防治工作需要、按程序报批设立血吸虫病防治站,全市规划设置28家基层血吸虫病防治站。
(五)岳阳市职业病防治中心负责全市职业病防治和劳动卫生现场监测工作。
第七条 综合医院设置
(一)以岳阳市一、二、三人民医院为骨干建设综合性医疗服务体系,亦可组建医疗集团。其中市一人民医院以心血管内外科、内分泌科、耳鼻喉科、器官移植科为重点专科;市二人民医院以肿瘤科、骨伤科、神经外科、眼科、急诊科为重点专科;市三人民医院以血吸虫病专科、肝胆外科、传染科为重点专科。
(二)岳阳林纸集团公司职工医院、城陵矶港务公司职工医院合并,组建一所200张床位的综合医院。
(三)岳阳大道区域组建1所100~200张床位的综合医院,满足城区“东移北靠”后群众医疗卫生需要。
(四)市区二级以下综合性医院不再进行规模扩张,应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专科医院方向发展,或与邻近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联合办医。也可以通过整合组建成营利性的民营医疗机构。
第八条 中医医院设置
建设以市中医院为主的中医药医疗体系,鼓励其兼并邻近医疗机构,扩大规模,市中医院以颈肩腰腿痛、中医正骨、肛肠痔瘘等科为重点专科,并承担全市的中医药医疗和教学科研工作。
第九条 专科医院设置
(一)市二人民医院先锋路老院区改建成岳阳市肿瘤医院。
(二)市三人民医院发展肝胆疾病特色专科,同时承担市血防医院功能。
(三)市康复医院建设成为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准的精神卫生中心。
(四)以市二人民医院为依托,组建岳阳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岳阳市120急救指挥中心),隶属市卫生局管理,承担全市紧急医疗救援指挥调度工作。
(五)人口计生部门设置的以计划生育技术、生殖技术为主的医疗机构,由市人口计生部门商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规划,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管理。
(六)以市三人民医院为依托,组建市传染病医院(设病床100—150张),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病员救治、技术指导和科研工作。
(七)兴建市老年病医院(设病床100—200张),为老年人提供保健、医疗、健教、娱乐、老托等卫生服务,并承担老年病研究,适应人口老年化需要。
(八)利用各种渠道融资兴建市口腔医院、儿童医院、职业损害治疗中心等专科医院。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
全市设置27—32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按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服务人口3—5万人左右;若服务区域过大,可按每3—5千人口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市区内的个体医疗机构,依法准入后,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管理。岳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个体诊所按照准入标准和实际需要,在2005年现有70家的基础上,每年递增10%—15%,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以市中心血站为骨干建设全市采供血网络。
第十二条 以市医学科技情报所为骨干建设全市卫生信息服务中心,隶属市卫生局管理。鼓励大型医疗机构建立远程会诊中心。
第十三条 依托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全市医学高等教育基地,并承担部分医学继续教育工作,原岳阳铁路医院划为该院的附属医院。
第十四条 对企业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国有企业改制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有关要求,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行业管理范围。
岳化职工医院和长炼职工医院改制分离后更名为岳阳岳化医院和岳阳长炼医院,作为社会非营利性综合医疗机构为当地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其他公益性任务。
医疗资源过剩的市中心城区内国有企业自办医院,要结合其改制分离和我市区域卫生规划总体要求,区别不同情况对医疗机构服务功能和医疗资源布局进行合理调整。一是医疗服务量不足的企业医院要缩小办院规模、进行功能改造和职能转换,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岳阳市中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整体规划;也可视现有规模改制分离后发展成为专科医院或小综合大专科社区医院;还可以撤院建所。二是医疗资源相对过剩地区企业自办医院改制分离时,可以与其他医疗机构实行资源整合或停办。三是立足现有医疗机构规模、床位和诊疗科目,引入社会资本改制分离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民间组织和个人在岳阳市卫生资源相对薄弱地区投资兴办民营医疗机构,优先发展科技含量较高、投资额度较大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坚持依法准入、依法管理,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第十六条 农村卫生机构设置
(一)各县、市及云溪区、君山区设置一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应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二)各县、市及云溪区、君山区设置一所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根据需要可在乡(镇)派驻或聘请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或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授权乡(镇)卫生院行使农村公共卫生监督和监管职能。
(三)各县、市及云溪区、君山区设置一所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的妇幼保健工作。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应做好妇幼保健工作。
(四)各县、市设置一所综合性医院和一所中医院,其中120急救站依附一家医院设置,承担本辖区的医疗急救和培训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能的职能。
(五)各乡(镇)原则上设置一所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和乡(镇)卫生院不重复设置,“撤扩并”后的卫生院分院、医疗点的人、财、物由其主管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重点加强中心卫生院的建设,全市设置中心卫生院38家。各中心卫生院应设有符合标准的隔离病房,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已建立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应继续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尚未建立计划生育服务站的,由乡(镇)卫生院承担相应职能。
(六)各行政村原则上设置一个卫生室,实行乡(镇)、村一体化管理,在乡(镇)卫生院领导下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可按个体诊所审批设置。
第三章 医疗机构床位配置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床位含各级各类医院(包括妇幼保健院)、卫生院设置的正规编制床位,不含观察床、新生儿床、待产床、简易床和家庭床。
第十八条 全市床位配置见表1。
表1 全市医疗机构床位配置表
|
岳阳 楼区 |
君山区 |
云溪区 |
临湘市 |
汨罗市 |
岳阳县 |
湘阴县 |
平江县 |
华容县 |
合计 |
2005年 |
2759 |
278 |
736 |
1033 |
1178 |
835 |
1328 |
876 |
1172 |
10195 |
2010年 |
2786 |
289 |
744 |
1058 |
1214 |
874 |
1363 |
927 |
1209 |
10464 |
调整数 |
+27 |
+11 |
+8 |
+25 |
+36 |
+39 |
+35 |
+51 |
+37 |
+269 |
第十九条 在医疗机构布局调整中,按省下达的床位配置指导标准控制全市医疗机构床位总量(含新增医疗机构)。全市总床位按每千人口1.9张配置。医院应缩短平均住院日,提高床位使用率。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床位年平均使用率在80%以上的,可以申请新增床位,由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年平均床位使用率在50%以下的,应缩减床位至使用率在60%以上。按湖南省病床配置指导标准上浮5%作为机动数,由市卫生局调控。
第二十一条 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全市县及县以上医院设置高级病床(供特需服务)的比例,市级不超过配置床位的10%,县级不超过配置床位的5%。
第四章 卫生人力配置
第二十二条 卫生人力配置以卫生服务需求为依据,以提高医务人员工作效率为目标,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得到与业务工作开展相适应的卫生人力资源,造就一支能适应现代化医学科学发展和医学模式转变需要的医学人才队伍,形成学历结构合理、专业门类齐全的人才布局,满足和适应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需求,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第二十三条 卫生人力配置主要是指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和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的总量配置。我市卫生人力配置主要是在控制卫生人力资源总量的前提下,重点调整现有卫生人员的结构和布局。2005年,岳阳市卫生技术人员为18830人,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3.53人/千人口(全国平均为3.62人/千人口)。根据卫生人力人口比值法,结合专家评价法预测,到2007年岳阳市卫生技术人员达到19650人,到2010年卫生技术人员达到20050人。全市卫生人员总量保持在2.2万人左右。执业医师总量在每千人口0.89人基础上,逐年有所上升,到2007年达到每千人口1人,到2010年达到每千人口1.2人;较大幅度增加执业护士数量,在每千人口0.64人基础上,到2007年达到每千人口0.85人,到2010年达到每千人口1.0人;医院医生与护士比例力争达到1:1。
第二十四条 根据2001年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制定的《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卫生部《中国2001—2015年卫生人力发展纲要》中提出的目标指标要求,结合本市现状,2007年及2010年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规划见表2、3、4、5。市城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主要通过严把准入关、加强医学继续教育的途径,进一步提升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结构和职称结构。
表2 岳阳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005年学历结构
及2007、2010年学历结构规划
规划 学历 |
2005年 |
2007年 |
2010年 | |||
人数 |
比例(%) |
人数 |
比例(%) |
人数 |
比例(%) | |
本科以上 |
33 |
0.18 |
100 |
0.5 |
200 |
1 |
本科 |
1257 |
6.68 |
1965 |
10 |
3008 |
15 |
大专 |
5548 |
29.46 |
7860 |
40 |
10025 |
50 |
中专 |
7573 |
40.22 |
6777 |
34.5 |
4812 |
24 |
无学历 |
4419 |
23.47 |
2948 |
15 |
2005 |
10 |
合计 |
18830 |
100 |
19650 |
100 |
20050 |
100 |
表3 岳阳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005年职称结构
及2007、2010年职称结构规划
规划 学历 |
2005年 |
2007年 |
2010年 | |||
人数 |
比例(%) |
人数 |
比例(%) |
人数 |
比例(%) | |
高级 |
464 |
2.46 |
700 |
3.56 |
1003 |
5 |
中级 |
3357 |
17.83 |
4913 |
25 |
6015 |
30 |
初级 |
9527 |
50.59 |
10107 |
51.44 |
10025 |
50 |
无职称 |
5482 |
29.11 |
3930 |
20 |
3007 |
15 |
合计 |
18830 |
100 |
19650 |
100 |
20050 |
100 |
表4 岳阳市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005
年学历结构及2007、2010年学历结构规划
规划 学历 |
2005年 |
2007年 |
2010年 | |||
人数 |
比例(%) |
人数 |
比例(%) |
人数 |
比例(%) | |
本科以上 |
33 |
0.20 |
100 |
1 |
200 |
2 |
本科 |
1178 |
12.23 |
1470 |
15 |
2000 |
20 |
大专 |
4361 |
45.42 |
5390 |
55 |
6000 |
60 |
中专 |
3536 |
36.71 |
2595 |
26.5 |
1800 |
18 |
无学历 |
525 |
5.45 |
245 |
2.5 |
0 |
0 |
合计 |
9633 |
100 |
9800 |
100 |
10000 |
100 |
为适应农村卫生服务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口扶持农村卫生力度,按照《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乡村卫技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05年起,在3年内完成乡镇卫生院重点科室、重点岗位卫技人员和乡村医生的系统强化轮训,使乡镇卫生院的重点科室、岗位至少有一名合格的业务技术人员,保障每个自然村都有一名合格的乡村医生。建立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准入制度,严禁无卫生专业学历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对培训后仍不具备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的乡镇卫生院医生要转岗分流。
表5 岳阳市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005年学历
结构及2007、2010年学历结构规划
规划 学历 |
2005年 |
2007年 |
2010年 | |||
人数 |
比例(%) |
人数 |
比例(%) |
人数 |
比例(%) | |
本科以上 |
0 |
0.00 |
0 |
0 |
0 |
0 |
本科 |
9 |
0.11 |
20 |
0.2 |
50 |
0.5 |
大专 |
977 |
11.94 |
1460 |
14.8 |
2010 |
20 |
中专 |
3683 |
45.01 |
4925 |
50 |
5480 |
54.5 |
无学历 |
3513 |
42.94 |
3445 |
35 |
2510 |
25 |
合计 |
8182 |
100 |
9850 |
100 |
10050 |
100 |
第二十五条 实施科教兴卫,加强重点医学学科建设和高层次卫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完善继续教育考核机制,全面提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建立“政府调控、单位自主、个人所需”的培养管理机制,加强临床医学中心人才梯队建设,按照公开平等、优胜劣汰的原则,全面实行人才培养目标管理制。到2007年,三级医院临床医生100%达到本科学历水平;二级医院临床医生本科学历比例达到50%;二级以上医院护士大专学历达到30%;乡镇卫生院医生70%达到中专学历及水平,乡村医生50%达到中专学历及水平。到2010年,二级医院临床医生本科学历比例达到70%;二级以上医院护士大专学历达到50%;乡镇卫生院医生90%达到中专学历及水平;乡村医生70%达到中专学历及水平。到2010年,全市医学博士超过15名,医学硕士超过200名,全年经过规范化培训的医生达150名。
第二十六条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全员招聘制。确定合理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聘用条件,实行评聘分离,规范兼职行为。逐步建立按需设岗、公平竞争、择优聘用、契约管理的用人新机制。对新进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改革内部分配机制,坚持重实绩、重贡献和向优秀人才、关键岗位倾斜的原则,建立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组建全市卫生人才服务市场,试行人事代理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组建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卫生系列人才引进测评机构,加强卫生人才的社会评价管理。推进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进程,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平稳分流后勤人员,减少行政后勤人员的配置。
第二十七条 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出畅通的引进和流动机制。既要严把准入关,严格控制非卫生专业人员进入卫生系统,又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采取公开招聘、经费资助、政策倾斜等方式,建立以智力、技术为特征的“卫生人才流动”制度和方式,研究实施“卫生人才流动”相关政策。坚持人才引进的标准,通过优化人才引进的政策环境和人文环境,着力引进省内、外优秀医学人才,积极吸引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本科以上毕业生来我市工作,促进人才交流,保持我市卫生高级人才队伍的领先优势。加大政策引导的力度,扭转卫生人才逆向流动的状况,鼓励三级卫生机构人才向二级、一级机构流动,二级卫生机构人才向一级机构流动,城市卫生人才向农村基层流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以单位、行业为基础,内部消化为主,探索多层次、多渠道的流动形式。
第五章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第二十八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原则是:与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经济及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机构的层次、功能相适应,提倡适宜技术和常规设备,合理布局、资源共享、提高效率。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服从省级规划总体要求。
第二十九条 X线一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包括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即PET)、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r刀)、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MM50)、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医用核磁共振成像设备(MRI)、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和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以及单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医疗设备购置,由市卫生局根据省配置规划要求进行规划,并报省卫生厅审批(甲类大型设备逐级报卫生部审批)。
第三十条 鼓励组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中心,如影像检查中心、生化检验中心、放射治疗中心等,不断提高医用设备的利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应委托具有机电设备招标资格的中介机构,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供应商。
第六章 卫生经费配置
第三十二条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卫生经费的增长幅度应不低于本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从2005年起,各级政府新增的卫生投入,应向农村卫生、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点疾病防治、中医药领域倾斜,如艾滋病、血吸虫病、结核病、乙型肝炎等重大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和重点专科等。
第三十三条 卫生经费补助的范围是:
(一)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经费;
(二)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支出,主要项目为:
1、甲类和部分乙类传染病以及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其他传染病的监测、控制和疫情处理;
2、政府指令性计划免疫;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和重大灾害防疫;
4、卫生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
5、与健康相关产品、药品的检测检验;
6、保障人群健康的环境卫生、放射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的监测与预防;
7、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慢性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特别是血吸虫病的监测与控制;
8、妇幼保健工作;
9、健康教育;
10、政府指导性计划免疫;
11、部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与预防;
12、预防医学应用研究。
(三)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开办费和发展建设支出;
(四)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策性基本医疗服务亏损;
(五)政府举办的社会卫生服务组织承担的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支出;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配套补助经费和工作经费;
(七)采供血服务和献血服务机构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八)农村卫生、预防保健、中医药等重点领域的专项支出;
(九)医学科研和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重点医学学科建设等专项支出;
(十)社会弱势人群的医疗救护费支出。
第七章 政策与措施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卫生工作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卫生事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卫生改革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促进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制定优惠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吸引外资合资、合作建设医疗机构,鼓励国内财力充足的机构投资发展卫生事业,为合法的医疗集团、民间组织、集体和个体医疗机构提供宽松的办医环境。
第三十六条 落实卫生事业单位税收、价格政策。根据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确定的机构属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实施不同的税收、价格政策。
第三十七条 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吸纳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改善医院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增强内部发展的生机和活力。
第三十八条 按照优势互补、提高卫生资源使用效益的原则,采取医疗机构合并、重组等方式,逐步调整、优化配置卫生资源。
第三十九条 对新增卫生资源依法准入。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疗机构,须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审批。
第四十条 卫生技术人员要依法进行执业登记。非卫生技术人员和未经执业登记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卫生技术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依照本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确保本规划的贯彻落实。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成立区域卫生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按照边规划、边实施、边调整的原则,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重大政策调整,由岳阳市区域卫生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提出修订意见,报岳阳市区域卫生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卫生 规划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岳阳军分区司令部,市纪委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