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05]10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11-14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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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防止乱占滥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城市规划区包括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和京珠高速公路岳阳连接线、岳新公路、康王小区107国道沿线两侧乡镇的规划范围。

二、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供应。有关县、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均不得擅自审批供应建设用地。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建造娱乐、休闲、旅游、度假、疗养等庄园及花卉、苗圃基地的名义圈占集体土地;严禁擅自与乡(镇)、村、组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租赁”、“出让”、“转让”、“承包”土地协议,从事非农业项目建设,修建永久性建筑;严禁以“出租”、“承包”等名义非法转让、买卖集体土地。

已经出租、发包或转让、买卖的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清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废止租赁、承包、转让、买卖协议,责令集体经济组织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四、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凡商业、娱乐、旅游、服务、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一律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年度供地计划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禁非法扩大划拨和协议出让土地范围。

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与投资规模相适应,不得以办厂为名圈占或多占土地。

五、严格规范划拨土地使用和土地使用权拍卖行为。禁止在划拨土地上集资建房;禁止以划拨土地作价出租、入股、联建、联营等方式与他人联合开发。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拍卖的,按《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管理的通告》规定执行。

六、严禁在规划区内无序、零散建造私人住宅。村(居)民符合建房法定条件的,统一在规划居民点安排建设。

七、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必须按规定进行开发建设,严禁闲置和浪费。凡闲置一年以上未满两年的,依法收取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