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私人建住宅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岳政发[2005]30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01-05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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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私人建住宅管理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私人建住宅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国土资源,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建设秀美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私人建住宅作出如下规定:

一、国家公务员和公职人员不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私人住宅,或假借他人名义占地建私人住宅,也不准购买村民住宅改建扩建私人住宅。

二、城市居民不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私人住宅。无房户一律到住宅小区购商品房;属低收入家庭的可购置经济适用房,或安置廉租房。

三、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私人住宅,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湖风景区管委会根据城市规划总体要求,统一规划住宅小区或居民点,报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四、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和因人口增长住房面积不够的村民确需建私人住宅的,按“一户一宅”的规定,由居委会(村)、办事处(乡镇)审查申报,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后,到住宅小区或居民点集中建设。不准多处占用宅基地,不准超面积建私人住宅,不准跨户籍地建私人住宅。村民私人住宅转让或出售的,不准再安排宅基地。

五、户口迁入城区的人员不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占地建私人住宅,户口不在城区的人员不准在城市规划区购地建私人住宅。

六、城市居民原有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确需改造、且符合城市规划的,报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后方可原地、原面积进行改造。

七、凡违规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私人住宅,一律依法依规无偿拆除;属国家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还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岳阳军分区司令部,市纪委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12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