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税收管理,适应行业税收信息化、专业化管理改革的要求,堵塞征管漏洞,促进地方收入增长,现就加强我市建筑业税收征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建筑业纳税人应纳的地方税收,均由主管地税机关直接征收管理,取消统一委托建设单位代收代缴地方税收的征管方式。
二、取消委托代征税收征管方式后,原我市各级地税机关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筑业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协议书停止执行。纳税人在取得相关应税收入后,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地税机关对全市建筑业地方税收实行专业化管理模式。中心城区统一实行“源头控制、跟踪管理、集中开票、集中征收”的征管办法。对家居、门店装修的地方税收在实行专业化管理模式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地税为主,房产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公司协助”的联合控管机制;继续执行“查账征收、查实征收、核定征收”的分类管理办法和相关核定征收标准。
四、地税机关要及时、主动与有关建设单位搞好衔接工作,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的协税护税责任,做好相关后续工作。对取消委托代征税收征管方式前建设单位已竣工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结算,对已代征尚未缴纳的税款要组织全面清收。对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建设单位未代征的部分,由地税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
五、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本辖区建筑业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及时帮助地税机关解决征管上的实际问题;建设、规划、国土、房产、财政、公安等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地税部门依法征管,及时提供涉税信息,落实综合治税措施;各建设单位要密切配合地税部门搞好建筑业地方税收征管,及时提供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拨付信息,把好付款环节涉税审查监督关。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建设单位支付(含预付)工程款取得的相关票据(含收款收据),全面纳入地税部门的监管。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