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市直单位非税收入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九日
岳阳市市直单位非税收入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增强政府调控能力,确保地方财政收支平衡,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市直单位)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自2006年起对市直单位非税收入按比例实行统筹:
(一)对年度计划执收收入实行两次统筹。
对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在剔除上缴和其他单位的收入分成后由市人民政府统筹10%,为第一次统筹。
上述收入经第一次统筹后,在扣除税金、工本费以及直接材料成本后,视收入性质及单位经费拨款性质确定不同的统筹比例,实行第二次统筹。第二次统筹的具体比例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中市直单位超过年度执收收入计划部分,第二次统筹比例增加10%。
(二)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及专项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管理。
有法定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不予统筹。不予统筹的非税收入项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确认。
第四条 年度执收收入计划由市直单位申报,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市财政部门对市直单位下达年度统筹计划。市直单位因非政策性因素未完成年度执收收入计划的,年度统筹计划不得调整;由于政策性因素或不可抗力导致执收收入减少的,经市财政部门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调整统筹计划。
第五条 市直单位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征管模式,将各项非税收入准确、及时、足额解缴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政 资金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岳阳军分区司令部,市纪委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