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的通告(岳政告[2006]8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07-24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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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7月中旬开始,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许可证或批准证书。

二、凡已开业但未办理证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办理证照。住所不在我市,但分支机构或营业场所设在我市的经营单位,均应经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方可开业。

三、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低保户、下岗职工、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者办理证照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农民自产自销农副产品不需办理营业执照。

四、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时,可依法查封、扣押当事人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规模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职能部门也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违者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各地要认真清理封闭管理的市场,督促经营者办理证照,接受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公安、税务、卫生、文化、消防、城管、建设、市场业主单位等要积极协助工商部门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为单位和个人办理营业执照提供方便,主动解决办证办照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七、有关职能部门要严守执法纪律,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者,依照相关法纪追究责任。

八、经营者要主动配合,守法经营。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妨碍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