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殡葬改革管理的总体要求:
(1)市城市规划区、县(市)城区、平原湖区实行火葬;
(2)偏远山区提倡火葬;
(3)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
(4)破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理丧事。
二、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实行火化后的骨灰可以由死者亲属保存或寄存在骨灰堂,可以在合法的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安葬。提倡不留骨灰或者将骨灰深埋。
三、市城区的丧事办理一律在殡仪馆进行。禁止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城区街道、居民社区等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办理丧事;禁止在出殡沿途燃放鞭炮和抛撒冥纸、冥钞,违者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城管、公安部门予以制止。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建造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从事墓葬经营活动;禁止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墓穴;禁止建造永固性墓穴;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后再行土葬;禁止在城区及城市规划区乱葬坟;禁止在铁路公路主干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住宅区和自然保护区内葬坟;禁止毁林葬坟。违规建造的墓地和墓穴,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土、林业、公安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强制迁坟和平坟,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五、凡生产、销售骨灰盒、花圈、葬服、碑石等丧葬用品和从事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六、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岳单位的干部、职工死亡后,不实行火葬的,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各单位一律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给遗属办理丧葬费、抚恤费等手续。
七、市、县(市、区)民政局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城管、国土、林业、卫生、工商、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认真负责做好本区域、本单位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国土、林业、城管、公安、工商、劳动、人事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对阻碍执行殡葬管理公务,殴打殡葬执法人员,危害社会治安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举报偷埋乱葬、乱搭灵棚等违规行为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