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依法治税的不断深化,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逐步增强,我市税收秩序有了明显好转,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督促纳税人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依法处理故意隐瞒应税收人、偷逃国家税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于2006年8月至9月在全市开展纳税人自查申报补税及税收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行动涉及的时间及税种范围
(一)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1日止,凡应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事项均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范围内,对重大问题还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申报和检查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有重大问题的其他税种。
二、专项整治行动涉及的主要对象
(一)低于全省分税种和行业平均税负预警线(由县、市、区国、地税局在当地电视台和办税服务厅公布,包括各税种长期零申报、增值税连续负申报的纳税人;
(二)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废旧物资经营、药品销售、房地产开发,以及接受货物交通运输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实或占申报抵扣税额比重大的纳税人;
(三)民政福利、“三废”利用、废旧物资经营等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四)个体工商户应税销售收人超过纳税定额20%以及达到征税起点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五)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申报纳税的纳税人;
(六)按照税法规定应缴未缴的历年欠税;
(七)其他申报不实、有隐瞒漏计应税销售收人或多列支出,造成未交、少交税款,以及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
三、对自查和检查结果的处理
各纳税人应当按本通告要求,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进行纳税情况自查申报,有隐瞒、漏计应税销售收入或多列支出,造成未交、少交税款,以及有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在9月10日前,主动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查申报补交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的问题,除依法补税、加收滞纳金外,并处偷漏税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问题严重、影响税收执法环境的纳税人,将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