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查处制假、贩假等涉烟违法活动,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必须依法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卷烟。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严禁生产、销售假冒卷烟。违者,由工商、烟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四、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五、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报涉烟违法犯罪行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对举报、协助查缉违法卷烟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730—8713271、8713315、8713277。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