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禁止传销行为的通告(岳政告[2006]13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10-10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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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严厉禁止传销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传销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二、严厉禁止传销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给付上报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传销人员出租仓储、办公、培训和住宿场所,不得向传销组织提供任何方便,发现传销行为,应积极向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举报。

五、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对传销行为的惩治工作。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