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鼓励投资和规范收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岳阳市鼓励投资和规范收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社会投资,促进全民创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简化审批程序 提供高效服务
1、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管理。按照《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规定,对重大类、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投资者只需按规定内容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书,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投资者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只进行登记,实行备案管理。
2、外商(含港、澳、台、侨胞)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3、市发改委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
4、投资者办理项目申报、征(供)地、报建、建设等环节的手续,由市政府公开办证大厅窗口单位统一受理。
5、实行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
代办服务职责: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代办投资项目的核准、登记、备案等行政许可事项(必需由投资者自己商定的事项除外);代办所有行政(基金)事业性收费手续。项目合法合规且资料完备的,其手续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代办服务分工: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市工业经委全程代办,商业项目由市商务局全程代办,交通项目由市交通局全程代办,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建设局全程代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由市房地产局全程代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由市旅游局全程代办;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农业开发项目,由市农办全程代办。市发改委为项目代办服务的综合协调单位。
二、规范收费项目 简化收费程序
6、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所有建设项目在征(供)地、报建、建设环节征收的行政性(基金)收费17项,事业性收费6项,服务性收费10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一、二、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7、规范收费程序。
征(供)地环节的行政(基金)事业性收费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执收。
报建环节的行政(基金)事业性收费,投资者或代办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市规划局根据工程类别和规模核定缴费金额并开出清单;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由市建设局根据工程类别和规模核定缴费金额并开出清单;根据规定应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市人防办核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或核定易地建设费金额并开出清单。
建设环节的行政(基金)事业性收费,由投资者或代办单位向有关执收单位申报,执收单位核定缴费金额并开出清单。
所有行政(基金)事业性收费均在市政府公开办证大厅窗口单位统一缴纳。
各个环节的服务性收费,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根据服务范围、工作量依法签订服务合同,按本办法的规定收费。
享受第8条所列实行收费优惠的项目,由投资者或代办单位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实,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再按上述程序缴费。
三、实行优惠政策 鼓励各类投资
8、实行收费优惠。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投资密度在每亩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指厂房、仓库、办公用房、倒班职工宿舍等生产配套性设施);投资市政府确定的旧城成片改造项目(商业门面除外);投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及地下综合管沟等工程,城市建筑物的改造、维修、装饰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预防费按标准的30%收取,其它行政(基金)事业性收费免收。
投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项目,有关行政性(基金)收费按标准的20%收取,有关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30%收取。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市场、港口、物流等三产业项目,有关行政性(基金)收费按标准的30%收取,有关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40%收取。
上述投资项目的有关服务性收费,均按标准的50%以下收取。
上述以外投资项目的行政(基金)事业性收费按附表执行。
国家、省有减免规定并优于本办法的,按其执行。
9、实行供地优惠。对投资新上工业项目,按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10、实行财政支持。
对投资新上生产经营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企业),年实缴税收市本级所得财力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给予支持。其中:对工业企业连续3年按每年新增实缴税收市本级所得财力的30%安排资金,对旅游、商贸等企业连续2年按新增实缴税收市本级所得财力的20%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对整体收购国有企业的投资者,从收购年度起,连续3年由市财政每年按企业新增实缴税收市本级所得财力的30%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11、特殊项目的优惠办法由市政府专题研究决定。
12、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本级管理的投资项目。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含屈原管理区)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订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1、岳阳市建设项目行政性(基金)收费明细表
2、岳阳市建设项目事业性收费明细表
3、岳阳市建设项目服务性收费明细表
附件一:
岳阳市建设项目行政性(基金)收费明细表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备 注 | |
住宅 |
非住宅 | |||||
必收的行政性(基金)收费 |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湘价费[2001]261号 |
37.3元/m2 |
43.3元/m2 |
市规划局 代收 |
以下免收:1、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福利单位,由财政拨款,不以盈利为目的城市基础设施,经济适用住房。2、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时地价中已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
2 |
工程定额测定费 |
湘价费[2001]261号 |
0.6元/m2 |
0.85元/m2 |
市建设局 造价站 |
由施工单位或个人缴纳 |
3 |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 |
湘价费[2001]261号 |
1.2元/m2 |
1.7元/m2 |
市建设局 质监站 |
已监理工程减半收取 |
4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湘价费[2006]92号 |
42元/m2 |
42元/m2 |
市人防办 |
由按规定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 |
5 |
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费 |
湘价费〔2001〕261号 湘价费〔2002〕231号 |
80元/套 |
按房屋现值的1.5‰计收 |
市房地产局 产权处 |
|
6 |
价格调节基金 |
岳政办发〔2006〕23号 |
2元/m2 |
2元/m2 |
市物价局 价调办 |
向建筑安装单位征收 |
7 |
劳保基金 |
湘建建〔2006〕213号 |
按建安工程造价3.5%的标准计征。 |
市建设局 劳保办 |
一般以中标价为建安工程造价 | |
8 |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 |
湘财综〔2003〕47号 岳政发〔2005〕16号 |
3元/m2 |
3元/m2 |
市工业经委 墙改办 |
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按规定比例给予返退。 |
9 |
散装水泥发展基金 |
湘财综〔2003〕46号 岳政发〔2005〕16号 |
1.5元/m2 |
1.5元/m2 |
市工业经委 墙改办 |
使用了散装水泥的,按规定比例给予返退。 |
发生即收的行政性(基金)收费 | ||||||
10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
湘价费〔2001〕261号 |
按房屋拆迁安置总费用0.4%收取 |
市房地产局 拆迁处 |
由财政拨款的城市房屋拆迁免收 | |
11 |
用地管理费 |
湘价费〔2003〕42号 |
按文件执行 |
按文件执行 |
市国土资源局 |
|
12 |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
湘价费〔2003〕42号 |
按文件执行 |
按文件执行 |
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中心 |
|
13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湘价费〔2001〕261号 |
0.08元/m2.天 |
0.15元/m2.天 |
市城管局 破占道办 |
按占道面积计收(学校、幼儿园免收) |
14 |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湘价费〔2004〕68号 |
1.5元/m2 |
1.5元/m2 |
市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处 |
以下免收:1、未损坏原地貌或治理达到要求的。2、已完成“三通一平”的土地开发项目。3、原拆原建的建设项目。 |
15 |
水土流失防治费 |
湘价费〔2004〕68号 |
2元/m2 |
2元/m2 |
市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处 | |
16 |
新菜地开发基金 |
湘政发〔1993〕25号 |
23元/m2 |
23元/m2 |
市农业局 蔬菜办 |
按征用菜地面积计征 |
17 |
防洪保安资金 |
湘政发〔2001〕31号 |
800元/亩 |
市国土资源局 |
在征(供)地环节按建设征用土地面积计征 |
附件二:
岳阳市建设项目事业性收费明细表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备 注 | |
住宅 |
非住宅 | |||||
必收的事业性收费 | ||||||
1 |
白蚁预防费 |
湘价费〔2002〕275号 |
2元/m2 |
市房地产局白蚁防治所 |
1、有效期15年; 2、装修房屋按2.7元/m2收取。 | |
2 |
抗震设防确认费 |
湘价费〔2001〕147号 |
每项2000元包干收取 |
市科技局 地震办 |
按项目计收 | |
3 |
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费 |
湘价费〔2001〕74号 |
0.2元/m2 |
0.2元/m2 |
市文化局 文物处 |
|
发生即收的事业性收费 | ||||||
4 |
利用土地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 |
湘价费〔2003〕42号 |
按文件执行 |
按文件执行 |
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中心 |
|
5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湘价费〔2001〕261号 |
按所破道路造价的1.5倍 |
按所破道路造价的1.5倍 |
市城管局破占道办 |
已修复并验收合格不收费 |
6 |
文物考古发掘费 |
湘价费〔2001〕74号 |
按文件执行 |
按文件执行 |
市文化局文物处 |
|
附件三:
岳阳市建设项目服务性收费明细表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1 |
土地评估费 |
湘价服字〔2003〕179号 |
按资产总额的0.06‰— 4‰收取 |
土地评估中介服务机构 |
2 |
土地交易服务费 |
湘价服〔2006〕 62号 |
按成交金额收取,其中:拍卖2%,转让2000元/宗,挂牌:市区1.8%。 |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 |
3 |
施工图审查费 |
湘价服〔2006〕 54号 |
见湘价服〔2006〕54号 文件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4 |
工程监理费 |
湘价房字〔2000〕71号 |
见湘价房字〔2000〕71号文件 |
工程监理机构 |
5 |
施工安全服务费 |
湘价函〔2003〕 228号 |
市区按建筑工程造价的1.8‰收取 |
市建设局安监站 |
6 |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
湘价服〔2004〕 23号 |
见湘价服〔2004〕23号 文件 |
市建设局工程交易中心 |
7 |
建筑污染街道保洁费 |
岳市价〔2006〕 16号 |
按建筑(装修)总面积 3元/㎡收取 |
市环卫局 |
8 |
房产价格评估费 |
湘价服〔2003〕 179号 |
按房屋市场价值的 0.08‰—5‰收取 |
房产评估中介机构 |
9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咨询费 |
湘价服〔2002〕80号 |
见湘价服〔2002〕80号文件 |
环境评价中介机构 |
10 |
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审核和检测费 |
湘价服〔2006〕163号 |
按建筑面积1.6元/㎡收取 |
市气象局防雷中心 |
主题词:经济管理 投资 收费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岳阳军分区司令部,市纪委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