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的通知(岳政发[2007]13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07-03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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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部门配合、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的地位,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原有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现就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

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家庭。

二、奖励办法

(一)对独生子女发放保健费。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1、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只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支付全部。单位聘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由单位按月支付一半;下岗未再就业职工由原单位支付。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单位一次性支付全部;移交社区居委会管理的,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落实。

2、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或城镇纯居民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除省补助外,不足的费用由市、县、乡镇三级财政承担。

3、私营企业及其雇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税前支出。

4、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或丧偶的,由直接抚养子女方的单位支付全部。直接抚养方再婚后,其配偶无子女也不再生育或配偶只有一个子女且未直接抚养的,重新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再婚夫妻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

5、夫妻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单位支付全部;夫妻双亡的,由夫妻原单位支付。

6、夫妻一方服刑期间,由另一方单位支付全部;双方服刑期间,由独生子女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全部。

(二)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提供《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五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农村居民在户籍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免费;在户籍地以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按省规定标准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销。

2、城镇纯居民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省规定标准报销。

3、单位职工(包括聘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合法生育的生育医疗费和产假工资,按《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支付。

4、户籍在本市内、未从业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销;跨市流动的人口,回户籍所在地按当地规定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按省、市规定的分级承担比例,从各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三)奖励放弃再生育家庭。

符合再生育条件,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上49周岁以下,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下,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提出不再生育申请,并签订不再生育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农村居民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城镇纯居民和企业下岗职工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各县、市、区统筹解决。

2、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奖励。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只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单位的一方单位支付全部。

3、农村双女户家庭落实结扎手术的,市一次性奖励100元。县、市、区比照市里作法,安排农村双女户家庭结扎奖励配套资金。

领取了放弃再生育奖励后再生育的,按所领取奖金的35倍支付违约金。

三、优惠政策

(一)人事部门:干部调动、具有代表性的公职人员推荐、综合性评先评优时,严格审查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考过程中,给独生子女及农村双女户家庭子女加2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充分发挥人才交流中心的作用,优先推荐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子女就业,并免除职介费用。

(二)公安部门:对拐卖、溺弃女婴和“两非”案件依法进行重点打击,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免费为符合政策生育的新生儿办理上户手续。

(三)教育部门:家庭困难的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优先免收课本费和享受困难生活补助;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学校招聘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独生子女及农村双女户家庭子女。

(四)卫生部门: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凭生育证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在农村改水、改厕时,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优先计划生育户办理卫生许可证,并给予优惠照顾;计划生育家庭凭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证明,到卫生院、医疗机构看病可享受优先就诊;疾控中心负责为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子女免费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苗、麻疹苗、百白破苗;在结核控制项目中,对患病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免费提供抗结核药物治疗。

(五)民政部门:符合低保条件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优先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计划生育家庭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优先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医疗救助;在民政部门开展的各类慰问和爱心助学活动中,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重点照顾。

(六)农业部门:优先安排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实施沼气应用推广项目;为计划生育家庭减免生产技术技能培训费用;在扶持、引导群众发展生产过程中,优先帮助建立销售渠道,并提供相关信息。

(七)建设部门:对提出危房鉴定申请要求的独生子女户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减免10%的鉴定费;独生子女户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建房或办企业建厂房过程中,其工程报建、质安监督、检测、审图、档案归存咨询服务等,减免10%的费用;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在参加建筑行业劳务培训时,凭有关证明每人减免50元培训费。

(八)移民部门:2006630日以前违法生育的农村移民家庭,依法缴清社会抚养费并办理了户口登记手续后,享受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九)妇联组织:在开展“巾帼扶贫”活动、“春蕾计划”和五好文明家庭等评选活动中,重点扶持计划生育户,特别是已领证独生子女户和农村双女户。

(十)金融部门:在安排生产经营性贷款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发放给计划生育家庭;对实行了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优先发放生产性小额贷款;各金融机构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信贷利率,在规定浮动幅度内给予最优惠政策。

(十一)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文件确定的标准落实计划生育奖励等经费,并监督使用。

(十二)司法部门: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持证人,按照《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优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十三)劳动保障部门: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凭县、乡镇(街道)提供的相关证明,参加市、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举办的各类劳动技能培训,每人减免50元培训费用;为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免费提供就业介绍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计划生育户中的“4050”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为创办企业的计划生育户优先办理用工等手续,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扩大覆盖范围,为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办理失业保险。

(十四)工商部门: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免收工本费;办理经济合同鉴证和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免收所有费用;营业执照年检时免收年审费;创办企业时,注册资金可以最低标准分期到位。

(十五)残联组织:在安排残疾人到福利企业就业和免费提供就业培训服务时,优先照顾实行了计划生育的残疾人员;在为残疾人家庭提供脱贫致富帮助时,优先计划生育残疾人家庭。

(十六)科技部门:免费为计划生育家庭传授实用技术,传递致富信息,帮助计划生育家庭提高生产技能和效益。

(十七)税务部门:独生子女户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在办理个体生产经营税务登记证时,减免10%的登记发证费。

(十八)国土部门: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在农村建住宅办理国土手续时,减免10%的登记发证费。

(十九)房产部门:对提出危房鉴定申请的独生子女户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减免10%的鉴定费;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户家庭农村建住宅办理房产手续时,减免10%的登记费。

四、各级各部门要从创新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方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把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纳入重要议程,精心组织实施,逐步转变群众的生育观念,为民本岳阳和谐崛起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七年六月二十七       

  

 

 

主题词:综合  计划生育  奖励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岳阳军分区司令部,市纪委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6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