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创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2007年9月30日在市中心城区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摩托车登记、注册、上牌,限制摩托车在市中心城区主干道通行。
二、严厉整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危害交通安全和严重扰乱交通秩序的,由公安交警、交通运政、城市客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予以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并处罚款五百元;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予以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三)驾驶机动车辆在事故多发地段以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速度行驶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五)驾驶拼装、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处二千元罚款。
(六)驾驶假牌、套牌机动车的,依法扣留车辆,收缴牌证,并处二千元罚款;车辆涉嫌盗抢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两轮摩托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三轮摩托车占道为市,非法从事载客运输的,滞留车辆,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八)无牌机动车(含三轮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法扣留车辆,处二百元罚款。
(九)非法安装动力的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法扣留车辆,收缴非法装置,处伍拾元罚款。
(十)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辆违反临时停车规定或违规停放,影响道路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
(十一)驾驶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滞留车辆,处五十元罚款。
(十二)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分别处二十元和五十元罚款。
三、对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遵守交通法规,积极配合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广大市民要积极参与,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