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区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岳政告[2007]2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07-03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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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城区客运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乘客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区客运市场进行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道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城市公共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有关部门行政许可,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经营。违者,由交通运政、城市客管、工商行政等部门依法暂扣车辆,并予以处罚。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车站、码头、宾馆等公共场所从事汽车租赁、旅游客运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交通运政、城市客管部门依法取缔,并予以处罚。

三、对城市出租汽车异地驻点营运,或者跨本城区范围定点定线经营道路客运,以及不打表计程、不按表收费的,由城市客管、交通运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城市客管部门依法取消其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

四、凡从事道路客运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在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严禁站外设站、乱停乱靠。违者,由公安交警、交通运政、城市客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城市出租汽车和道路客运班车经营期届满仍继续营运的,由城市客管、交通运政、公安部门依法扣留车辆,并予以处罚。

六、禁止无营运证件的机动车、两轮摩托车、动力三轮车、人力三轮车及其它车辆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禁止汽车租赁公司、旅游运输公司车辆变相从事班线客运和城市客运。违者,由交通运政、城市客管、公安部门依法暂扣车辆,并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