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障酒类消费安全,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酒类产销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不含家庭自酿自饮的酒类)生产、流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三、岳阳市商务局是本市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酒类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领酒类生产许可证。未经许可的,一律不得从事酒类生产。
五、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岳阳市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供申请许可必需的材料。
六、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使用权证书复印件进行备案登记。
七、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八、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新闻等部门,对酒类生产和销售市场进行经常性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的行为。
九、广大市民应增强社会监督意识,对无证生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要积极举报(举报电话:0730-8214261)。有关部门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