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岳政告[2008]1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03-12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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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由于长时间遭受冰雪灾害、持续干旱天气和人为因素影响,我市森林火警、火灾显著上升,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为确保林区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全市森林防火工作通告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县、市、区负责人包乡镇,乡镇负责人包村,村负责人包组,组长、党员包山头、地块的责任制,做到村村有人管、山山有人护。
    二、各林区乡镇要制订和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对林区、林地进行森林火灾大排查,及时整治火灾隐患。各级森林扑火队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火警、火灾,立即投入森林火灾扑救。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5月30日止为森林防火特护期,在此期间,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各县、市、区防火办停止发放《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
    (二)禁止在林区、林地炼山造林,烧灰积肥,烧荒、烧田埂和地边。
    (三)禁止在林区、林地野炊,用火照明、取暖、狩猎、驱兽等。
    (四)禁止在林区乱丢烟头、火柴梗,燃放烟花爆竹,烧冥纸、祭品和上坟送灯。
    四、凡违反本通告,引起森林火警、火灾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0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