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中心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08]4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06-16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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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岳阳市中心城区道路停车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状况,提高通行能力,充分发挥城市道路资源的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机动车停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市中心城区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泊位以外的路段停放车辆。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饭店、茶楼、商场、娱乐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仓储等大型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指标配建和增建停车场。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二、占用市中心城区公共场所、公共空地以及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和周围环境的城市道路作机动车临时停放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划定停车范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处。

三、由公安交通和城市管理部门按统一的标志标线划定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处(点),分收费和免费停放两类。收费停车处实行咪表计费。收费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表收费。停车者应自觉打卡交纳停车保管服务费。宾馆、酒店、商场、娱乐场所等需要长期使用咪表泊车位的,可由经营业主与道路停车经营方协商采取年度承包方式缴费。

四、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停车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咪表经营企业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独立承担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咪表经营企业负责停车咪表系统的投资建设与日常经营活动。

五、咪表经营企业应当在咪表停车管理范围显著位置明示自动收费设施的使用守则、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按要求设置和完善标示、标线、标牌等设施,并公布停放车辆的安全保护、消防等管理制度,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

六、机动车辆在咪表管理路段停泊,必须依次有序停放在泊位线内,泊位线外停车、逆向停车、越线停车均属违章停放。机动车驾驶员在按规定停车后应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关好门窗,锁好车门,自行保管好贵重物品。

七、擅自在市中心城区公共场所、公共空地和城市道路上设置临时停车处的,由公安交警和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的有关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罚;机动车在市中心城区停车泊位以外的道路上停放,以及在停车泊位以外的人行道上行驶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处罚。

八、在收费停车泊位内停车不缴纳停车保管服务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取证,并填发《违例停车通知单》交驾驶员,驾驶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补交停车保管服务费。

九、停车咪表管理系统设施是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任何人不准妨碍咪表设施的使用,不得损坏咪表管理系统设施设备,违者由城市管理部门按《湖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