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厉打击市城区无资质开发经营房地产行为通告如下:
一、无资质开发经营房地产行为是指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借集资联建、私人自建、拆迁还建、危旧房改造等名义进行无资质开发经营房地产。
二、凡是进行无资质开发经营房地产的,房地产、工商、税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单位及各区政府(管委会)要予以严肃查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全额追缴税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的,由规划部门组织强行拆除。监管部门玩忽职守、监督不力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和过户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发改部门不得办理核准审批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手续,房地产部门不得办理预售许可和产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项目开发贷款。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有线电视、互联网络、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得为无资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服务;各类媒体不得为无资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发布租售房屋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不力的,由市问责办进行有错与无为问责。
五、无资质开发的房屋不准进入市场交易,房地产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抵押、出租、转让手续。购买该类房屋者不能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租住该类房屋者不能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六、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危及人身安全的危旧房屋,应由产权人向房地产部门出具收购请示,经房地产部门鉴定确属危房的,纳入城市提质改造和土地储备计划,属市中心城区的由市人民政府收购后拆除,不得擅自转让进行无资质开发。
七、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资质证书出租、出售、转让、出卖给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房地产开发,违者由资质证书审批机关注销该资质证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对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建成并出售的无资质开发建设的房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在2009年5月30日前组织全面清查,研究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九、设立无资质开发经营房地产行为举报电话:市房地产局8274092,市国土资源局8229075,市规划局8886777,市建设局8186333,市工商局8215322,市地税局8214308、8222006。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