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洞庭湖大桥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10]2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03-11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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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洞庭湖大桥交通秩序,确保大桥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洞庭湖大桥管理通告如下:
    一、岳阳市洞庭湖大桥管理局负责洞庭湖大桥的管理和维护,市地方海事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城管局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责权限予以配合。
    二、洞庭湖大桥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通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辆经过大桥,须先向市洞庭湖大桥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同意,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通行。
    三、禁止履带车、铁轮车、畜力车以及可能损害大桥路面和影响交通安全的车辆上桥行驶。
    四、运输渣土、砂砾石等易漏撒物品的车辆过桥,要做好漏撒防护,保证桥面安全和卫生。
    五、全桥段严禁车辆超速行驶、掉头、违法停靠、上下乘客;严禁抛丢物品和垃圾。
    六、通过大桥水域的船只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航行,严禁在非航道通行和逆向航行。超高船舶须经市地方海事局审批后方可通行。在大桥两侧200米范围内,严禁挖砂、采石、捕鱼、停泊船只和进行其他可能危及桥梁和航道安全的活动。
    七、洞庭湖大桥引桥(包括道路部分)边沟两侧15米内,严禁从事有损大桥及其设施、污染大桥、影响大桥美化亮化和畅通的行为。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物品、占地经营、生火、私拉乱接电源等行为。修建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挖沟、取土、填埋等,须经市洞庭湖大桥管理局许可,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八、穿越、跨越、依附大桥桥梁及其附属设施铺设、架设、埋设管线,须经市洞庭湖大桥管理局许可,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管线产权单位负责定期会同市洞庭湖大桥管理局对过桥管线进行维护管理。
    九、在大桥用地范围,未经市洞庭湖大桥管理局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悬挂、张贴、涂写广告。
    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大桥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特殊情况下,需要封闭大桥和桥下航道,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十二、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由市洞庭湖大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地方海事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城管局、岳阳航道管理站等部门单位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201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