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10]5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04-30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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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交通管理模范城市、国家社会治安模范城市、国家绿化模范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以下简称“五创”),现就市中心城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乱倒垃圾,乱贴乱画,乱停乱放车辆以及行人乱穿马路行为。城管监督员、交通协管员、“五创”劝导员要上路执勤,引导市民共同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二、所有单位、门店及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场所;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三、“门前三包”落实不到位的,每发现一处垃圾对责任单位或业主处以50元罚款。
    四、行人不按规定横穿马路,每人次处以20元罚款;车辆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的,每台次处以 50元罚款。
    五、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脏物的,每次处以10元罚款;随地吐痰的,每次处以20元罚款;乱贴乱画的,每次处以50元罚款。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