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岳政发[2012]9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10-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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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格局,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以及岳阳市委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岳发〔2010〕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全面推行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发展稳定大局,是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就是要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副职负责人既要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含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下同)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实现安全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有利于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新格局,有利于建立“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标本兼治、重在预防”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是强化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需要,是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是有效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各级政府及行政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有效推动,为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坚强的领导保障、组织保障。

  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内容

  (一)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其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为: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2、将安全生产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3、签署本级政府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辖区内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

  4、主持或委托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检查、分析、部署、督促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议应形成纪要。

  5、把安全生产事业投入作为重要的民生投入,足额安排安全生产事业经费预算,不留缺口,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包括应急救援、设施装备、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奖励资金),保障所辖区域安全生产工作所需。

  6、领导开展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督促监管部门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案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7、监督、检查、指导本级政府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8、安排落实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督办的安全生产事项。

  (二)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是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为:

  1、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做好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领导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考核细则,督促指导各项任务的完成。

  3、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指导本级政府、部门和被监管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任分明;分级建立安全生产目标控制体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4、定期或不定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监督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并形成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

  5、督促、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6、督促、检查、指导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7、根据主要负责人的指示或委托,完成好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督办的安全生产事项。

  8、督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组织制定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三)各级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是分管行业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分管行业或部门工作计划,做到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总结考核。

  2、监督、检查、指导分管行业或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督促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3、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听取分管行业或部门的工作汇报,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4、对分管行业或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对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应亲自带队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防事故发生。

  5、督促、检查和指导分管行业和部门采取严密的组织方式、有力的打击措施、严格的监管手段、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

  6、根据主要负责人的指示或委托,督促、检查分管行业和部门完成好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督办的非法违法行为查处、隐患整治、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7、分管行业或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四)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系统)的贯彻落实。

  2、组织落实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责任落实、目标任务完成。

  3、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系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总结考核。

  4、落实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的安全生产装备和安全生产专项事业经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5、主持或委托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问题的主要措施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6、监督、检查和指导分管副职做好本部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以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7、安排落实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及部门督办的非法违法行为查处、隐患整治、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8、对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大检查。对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亲自带队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防事故发生。

  9、及时、准确报告本部门(系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制定本部门(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修改完善。

  (五)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部门(系统)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以及落实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2、定期或不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本部门(系统)阶段性工作。

  3、全年组织开展不少于4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本部门(系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检查做到有方案、有重点、有记录。对群众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研究解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防事故发生。

  4、检查、督促、指导本部门(系统)相关业务处(科)室按照政府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或行业安全生产指导职责,依法对所属或监管的企业及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5、及时发现、严厉打击本部门(系统)内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整顿治理、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

  6、根据主要负责人的指示或委托,督促、检查本部门(系统)完成好本级政府及上级政府部门督办的非法违法行为查处、隐患整治、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7、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本部门(系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8、督促、指导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抓好本部门(系统)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9、做好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六)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是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落实分管工作年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并确保完成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2、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研究和解决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3、对涉及安全生产审批或者验收的事项,必须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验收。

  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分管的处(科)室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检查做到有方案、有重点、有记录,对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应亲自带队检查。对群众举报或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研究解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防事故发生。

  5、分管业务范围发现非法违法行为,要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同时上报同级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进行查处。

  6、根据主要负责人的指示或委托,完成好政府及上级政府部门督办的非法违法行为查处、隐患整治、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7、分管业务范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助,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三、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措施

  (一)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定期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执行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工矿商贸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督办整改不力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打非”不力造成生产责任事故的,或者事故指标严重超进度控制的,下一级人民政府需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由上一级政府或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或对同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形成约谈纪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

  (三)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制度。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应当在下一年度元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实施情况及本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记入《湖南省党政干部安全生产工作履职电子档案》。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不按时报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通报情况,责令限期补报。

  (四)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激励机制。设立市长安全生产奖,对重视安全生产成效显著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达标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各奖励5000元;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为市级先进单位的,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进行通报表扬,各奖励10000元,对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进行通报表扬,各奖励5000元;被评为省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市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分别奖励20000元。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参照上述办法,对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监管到位,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领导干部予以表彰奖励。

  (五)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在组织事故调查时,将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情况纳入事故调查范围。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有关负责人采取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有关负责人采取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有关负责人采取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采取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