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的通知(岳政发〔2013〕5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07-12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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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意见,现将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13〕22号文件印发的《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8日

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利用职权向企业“吃、拿、卡、要、报”。

二、禁止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制企业购买指定产品、保险和服务,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

三、禁止以拉赞助、打广告、订业务报刊杂志或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培训、考评等形式加重企业负担。

四、禁止接受企业和服务对象的礼金、会员卡、宴请、游玩等。

五、禁止违法违规随意对企业进行各类检查。

六、禁止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随意进行上限处罚。

七、禁止未经法定程序查封和冻结企业资产、账户,扣押财物,违法限制或非法剥夺企业法人代表人身自由。

八、禁止违反服务承诺制度超时办结各类政务服务事项。

九、禁止以负面宣传要挟企业或服务对象。

十、禁止对投诉或反映问题的企业或个人打击报复。

对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严肃查处。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