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岳政发〔2013〕14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09-30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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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2〕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强化火灾预防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探索建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分离制度。严格执行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落实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住建、房地产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社、卫生、文化、人防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对未经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或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已取得星级资格的宾馆和景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旅游部门应依法取消或暂停其资格。

(二)深入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县、乡政府要认真落实“打非治违”主体责任,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集中行动,重点打击和取缔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从源头上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对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当地政府应制订整治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要建立完善市、县两级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三)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政府分级挂牌督办。要制定出台重大火灾隐患政府分级挂牌督办办法。县、乡政府要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督办部门要落实职责,确保隐患整改责任、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监控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专家库,强化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四)严格建设工程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保障施工现场消防设施的设置。质监、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禁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建筑材料。建设、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室内外装饰装修和外墙保温材料的样品送检。

二、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一)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县、乡政府要科学编制、及时修订并认真实施城乡消防专项规划。2013年完成全市所有乡镇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2014年完成全市所有行政村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2015年完成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的消防专项规划修订和调整。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开发区、工业园区、工矿区和旅游区等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在“十二五”期间,中心城区启动消防培训基地、花板桥消防站、湖滨消防站、奇家岭消防站、慈氏塔消防站和水上消防站的建设。县、乡政府要逐步加大对消防装备建设的投入,逐步配齐配全各类消防装备。要明确消防车道、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并落实经费;城管部门应将公共消防车道纳入城市管理范畴,设置禁停、禁占用的警示标志;城市供水单位每季度应对市政消火栓开展巡检,及时维修破损消火栓。

(二)加强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全面实行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各村庄、社区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依托安监、治安联防、巡防和保安队伍,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农村、社区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地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2013年全市60%的街道、乡镇完成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建设任务。2014全市80%的街道、乡镇完成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建设任务。2015年全市所有街道、乡镇全部完成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建设任务。

(三)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全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公通字〔2011〕20号)。县、乡政府要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年度宣传教育工作和应急科普宣传教育计划,各级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广电、安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宣传职责。鼓励发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加强对各类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的培训,支持对农民工、残疾工人等特殊群体的免费培训。落实学校消防安全教育的课时和内容,支持高等学校开设与消防相关的专业和课程。加强消防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实施对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帮扶。社区、单位、企业、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四)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逐步加强非现役消防力量建设,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鼓励发展消防保安、民办消防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2013年,全市人口5万以上或国内生产总值1亿元以上的建制镇及全国重点中心镇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部建有专职消防队(已建公安消防队的除外),其他129个乡镇建有志愿消防队。

(五)强化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消防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领域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净化消防产品市场。加大在施工检查和工程验收中的监管力度,把好消防产品源头关。公安消防、质监、工商等部门要明确各自执法职责,发挥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

三、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

(一)创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推行“全警消防”工作机制,明确公安机关各警种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管职责,健全完善公安机关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建立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鼓励金融系统、行业组织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消防安全不良记录纳入单位、个人信用记录。对单位开展户籍化管理,实行单位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变更、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价“三项申报”制度。参照单位对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单位消防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2013年,全市所有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单位全面实行“户籍化”管理;2014年所有高层、地下建筑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户籍”档案;到2015年,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要全面纳入消防安全评价体系。

(二)规范发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挥消防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公约,实行资信等级制度,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等团体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参与灭火救援、消防志愿服务、消防知识传播、消防法律咨询、消防慈善捐赠及消防文化艺术活动等消防公益事业,对消防公益活动以及消防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建立消防公益基金,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消防事业,对捐赠的社会单位和个人支持落实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行消防从业人员注册消防安全工程师制度。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检测、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岗位工作人员以及消防产品生产、维护、销售人员等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及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等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单位场所,要由注册消防安全工程师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提升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

(一)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不断完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力量体系、装备体系和经费保障体系。2013年岳阳县、临湘市(含乡镇)完成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建队工作,2014年所有县市区(含乡镇)完成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建队工作。

(二)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各县市区消防指挥调度室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交通道路水路监控、市政设施建设、医疗卫生资源、气象信息、供水电气管网等相关资料信息与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的联网共享。完善公安、消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民政、环境保护、气象、地震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由应急救援支(大)队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完善跨区域灭火救援协作机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由应急救援支(大)队组织所有应急联动单位开展2次以上的联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五、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强化县、乡政府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县、乡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健全完善消防工作协调议事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和指导协调下级政府和同级部门的消防工作。县、乡政府要在每年年初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二)落实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综合监管与部门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公安消防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和指导职责。要明确联合主体、共同主体等模糊主体的部门监管责任,属于联合监管的,要明确牵头部门,通过联合执法等手段加强监管。

(三)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各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组织机构,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大消防安全投入,完善消防基础设施,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创建活动。建立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价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四)加大消防保障经费投入。县、乡政府要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贯彻执行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将消防专项规划编制经费、应急救援保障经费、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纳入各级财政保障范畴。按程序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经费中安排资金作为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维护保养经费。市、县两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对贫困地区消防队站的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业务建设予以支持,确保消防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五)严格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县市区政府每年与下级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政府、部门年度消防工作任务,每年4月前对上一年度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等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平安建设”、政绩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考核的内容,经常性开展督察检查,督促抓好落实。

(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消防工作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责任事故的,依法依纪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较大、重大火灾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较大以上(含)火灾责任事故或在3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在全市范围有较大影响火灾责任事故的,所在县级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