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及背景
近年来,岳阳市民政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推动市中心城区殡葬秩序整治,进一步加强遗体运输车辆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当前,全国各地都十分重视遗体运输工作,长沙市2022年7月21日印发了《关于实施遗体专运制度的通知》,上海市2023年4月26日印发了《上海市遗体运输管理办法》,相关制度的出台不仅保证了遗体合法运输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同时也满足了家属的情感需求,并为我市遗体运输工作提供了有效参考。9月28日市政府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殡葬秩序的实施意见》,全面启动我市中心城区殡葬秩序整治,为制定《岳阳市中心城区遗体专运管理规定》提供了文件依据。
二、制定依据
岳阳市民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殡葬秩序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岳阳市实际制定《岳阳市中心城区遗体专运管理规定》。制定过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合法性规定主要有:(一)《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三)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或者其他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出具死亡证明,通知丧主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四)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第十二条“火葬区内的医院应加强医院太平间的管理,死亡者遗体运出医院太平间时,应当及时告知民政部门,防止将遗体运出非法土葬。”;第十四条“禁止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等殡仪服务活动。”;第十六条“殡仪馆应当严格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条件,确保服务质量。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9条“ 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主要内容
《岳阳市中心城区遗体专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专运规定》)共13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1-2条为实施内容,主要明确了《专运规定》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公布专用服务电话。
第3条为殡葬专用车辆标准,主要明确了殡葬专用车辆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4-6条为优化服务供给,主要明确了市殡仪馆在遗体专运中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7-13条为保障措施,主要明确了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职责,违反《专运规定》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公布举报电话、发布时间和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