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体原则。对摆脱贫困的县(市)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六重保障: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扶贫特惠保、医院减免、财政兜底)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提升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
2.政策调整。
一是资助参保:100%资助对象变化,对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50%资助对象变化,建档立卡贫困户、边缘户——低保对象、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等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困难人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对象变化,低保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无;适当资助,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退役军人、困境儿童等其他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可享受2022年参保资助政策。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坚持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二是基本医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医保报销比例提高10%。
——取消:不再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提高10%和住院费用报销财政兜底政策。调整为: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左右。全面落实城乡居民门诊医疗保障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纳入特殊病种门诊保障范围,让参保居民常见病、慢性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门诊有保障。积极开展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2021年年底前,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群中纳入卫生健康部门规范化管理的“两病”患者全部按政策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切实降低“两病”并发症、合并症风险。
三是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分四段:0至3万元(含)部分补偿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补偿7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补偿80%,15万元以上部分补偿90%)
——保留: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
四是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内农村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特殊病种门诊在医疗救助起付线为1000元(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一类对象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年度累计不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医疗救助50%,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8000元。
——在《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出台实施以前,继续实施健康扶贫期间医疗救助政策,取消脱贫攻坚期内超常规措施安排。
五是扶贫特惠保、医院减免、财政兜底政策。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综合保障后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5%;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在县域内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5%,经转诊程序在县域外住院医疗政策范围内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贫困人口符合生育政策,在县域内住院分娩的医疗保障待遇执行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综合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即85%)。
——取消。各地要在2021年年底前稳妥将脱贫攻坚期地方开展的扶贫特惠保、财政兜底等其他医疗保障扶贫措施的资金平移并入医疗救助基金,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待遇平稳过渡、制度可持续。
3.执行时间。
新的资助参保政策统一从开展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时执行。
待遇政策调整可以设置过渡期,为全市、全省新医保信息平台上线前,最后期限2021年12月31日。待新的信息系统上线后全市进行统一维护。
医疗救助政策《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2022年1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