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办法》文件解读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2021-10-14 10:05
浏览量:1|| | ||

一、起草背景

2016年11月15日,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岳阳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2016年实施办法》),为我市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供了指引。该文件于今年11月即将失效,但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化推进,国家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高效、便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明确提出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力度、对市场主体住所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等。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商事制度改革举措,降低创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在吸收借鉴《2016年实施办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局重新起草了《岳阳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该《办法》在起草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了国务院、省、市对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等要求,因我省还未出台涉及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的政策,故在借鉴北京、山西、浙江、黑龙江、山东、海南等省市出台住所(经营场所)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办法》,并先后向20个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经公平竞争审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形成《办法》审议稿。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有二十条,并附件两个。较《2016年实施办法》,其最大的变化是: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从需要提供住所证明改为自主申报承诺制,即申请人只需提供签字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证明材料,将进一步减少企业开办的材料,提高办事效能。主要内容为:

(一)目的和依据(第一条)。实施目的是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主要依据为《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等。

(二)实施范围和有关名词解释(第二条、三条)。我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市场主体)适用该《办法》,对住所、经营场所进行解释。

(三)住所(经营场所)具体填写规范(第四条)。应按照规范的行政区划、乡镇(街道)、村(社区)、路(街)名、大楼名称(小区名称)、门牌号(房号)等准确填写,无门牌号的,应当对住所(经营场所)所处位置进行详细描述。

(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意事项(第五条)。一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设立、变更需经登记机关登记;二是规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征收补偿的依据。

(五)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具体规定(第六条、七条、八条、九条)。

第六条明确申请人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提交申报承诺书(附件1),不再需要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八条、九条对市场主体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作出限制。一是实行分类实施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附件2)内的行业不适用申报承诺制;二是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的房屋以及城镇保障性住房不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三是根据城市管理、安全、规划等需要,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设立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特定行业或区域。

(六)“住改商”规定(第十条)。

住宅可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但限定为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设计、咨询策划、股权投资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行业,并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且不适用申报承诺制。

(七)不得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地(第十一条)。

包括违法建(构)筑物、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构)筑物、危险建(构)筑物、被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包括拟征收范围内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地。

(八)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便利性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

此四条内容延续了《2016年实施办法》的规定,继续对“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企业集群注册、取得的法定前置许可证件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依据作出规定。

(九)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需提交住所证明的规定(第十六条)。

比照《2016年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市场主体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时如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

第十七、十八条明确各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登记虚假住所(经营场所)或不符合行业要求的,及时查处。

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违反规划、土地、环保、消防、安全生产、房屋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登记机关的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抽查及有关部门的书面告知等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提交虚假信息骗取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理;对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

(十一)实施时间(第二十条)。规定《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