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民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文件解读
一、起草目的及背景
近年来,岳阳市民政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对“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和各项惠民便民措施,民政事务许可证办理流程不断优化,许可受理窗口全部入驻政务中心,办理时限缩短至10-15个工作日,真正做到了便民高效。
当前民政事务许可证办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在实现全面脱贫、促进教育公平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充分展现了其社会、经济和价值。基金会作为我国慈善事业的中坚力量,其发展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国务院于2014年通过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积极支持各地区行业平台建立,增进行业交流,促进各地区基金会发展,进而推动整个基金会行业发展和公益慈善行业建设。但是就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地位而言,我市的基金会还非常弱小。一些基金会由于工作经验不足,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促进、引导我市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岳阳市民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
二、起草依据
岳阳市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岳阳市实际制定了《岳阳市民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制定过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合法性规定主要有:《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三、主要内容
《岳阳市民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完成了公益事业支出额度;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接受了年度检查;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三、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补充履行了信息公布的义务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我市各基金会出现上述轻微违法行为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岳阳市民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对于当前基金会许可证办理、监管和基金会的培养、引导等具有重大意义,施行后将保持相对稳定,对执行效果将适时进行评估,对不适宜的规定将及时作出调整,以期更好地为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