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法治政府概念的内涵从公共服务职能逐渐拓展至政府自身行为边界,规范机关事务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既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颁布以来,党和政府建设节约型政府,缩减“三公”支出、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的内在驱动,也是在经济下行压力下,更好聚焦财力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的外部环境使然。2012年,国务院颁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界定了机关事务管理的范围、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框架。《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布后,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努力构建以《条例》为核心、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为框架、以专项管理制度和配套办法为基础的机关事务管理规章制度体系”。近几年来,中央和省政府陆续就“三公”经费、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共机构节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定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随着我市机构改革不断深化,许多部门职能调整,为厘清部门职能、明确职责,将中央及省政府最新政策精神落实到我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之中,全面、系统、准确地推进我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要求,制定《岳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建立我市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厘清各部门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的职能职责,理顺机关事务管理方式、方法及办事程序,为我市机关事务管理提供政策依据。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分为总则、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监督检查、附则。《实施办法》明确了我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和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工作改革发展方向。
(一)关于管理体制
机关事务统一集中管理是《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的核心内容。建立机关事务统一管理体制,有利于机关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损失浪费和部门间资源配置不公。《实施办法》明确了市和县(市、区)机关事务工作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建立了上下级管理与指导监督的工作体制,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拟订机关事务管理制度,主管市本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监督下级政府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机关事务工作。同时,明确发改、财政、资规、审计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调查处理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这不仅有利于各单位减少事务工作压力,集中精力做好政务工作;也有利于统筹配置机关服务保障资源,节约使用财政资金,提高服务、保障、管理水平和效率。
(二)关于经费管理
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管理机关运行经费、减少铺张浪费是关键。《实施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管理,机关运行经费由各单位在年初预算支出中统筹安排。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对机关运行经费进行成本分析和绩效评价。
(三)关于资产管理
加强机关资产管理,提高机关资产使用效益,减少损失浪费,是落实节约型机关建设要求的重要措施。为此,《实施办法》确立了通用资产统一配置制度、闲置资产统一调剂使用制度、资产处置收益全额上缴财政制度。并分别对机关用地管理、办公用房建设和权属管理、使用管理、维修管理作出了规定,要求根据功能分区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要求,统筹安排机关用地;严格控制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和建设装修标准,公平配置和集约利用办公用房。针对公务用车管理问题,《实施办法》也作出了刚性规定,要求政府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制度,不得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平台化、标识化、信息化管理。
(四)关于服务管理
加强机关服务管理,是保障公务、杜绝浪费、降低成本的基础性工作。《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本级各部门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政府各部门应当规范后勤管理,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近年来,购买社会服务逐渐成为了各地各级政府部门机关后勤服务的主要方式,为此《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机关提供专业化服务。政府各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根据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选择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接后勤服务工作。针对社会比较关注的公务接待、会议和差旅、出国(境)管理问题,《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不得超范围接待、超标准开支;应当加强会议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管理规定,从严控制差旅人数和天数;应当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此外,就规范、统一机关单位物业服务管理方面,《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研究制定本级机关物业服务管理的具体制度,要求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机关物业服务管理制度。
(五)关于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是机关事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之前,国务院已经专门制定颁布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湖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将其列入服务管理章节进行规定,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实施办法》设专章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进行规定。《实施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制度,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能源资源消费定额,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要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安排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经费和节能专项资金,要求建设和维修机关办公用房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此外,就目前社会关注的垃圾分类工作,南京等地已经在当地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中予以明文规定,出于党政机关应发挥示范作用及文件制定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考虑,《实施办法》亦作出了响应,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废旧物集中处理制度。
(六)关于监督检查
为了确保《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事务工作监督检查机制,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同时,针对违反《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如超预算、超标准开支“三公经费”的;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的;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不按规定履行办公用房调剂、置换、租用、维修建设等审批程序的;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超标准配备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办公家具等实物的;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由机关事务管理、财政部门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违反《实施办法》规定,违法批准配置、占用实物,违法批准处置资产,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纠正的;无故拖延或者不履行有关审批、资产配置或者更新、服务保障等职责,严重影响其他部门工作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