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6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普惠金融。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都强调要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和偏远地区的金融服务。融资担保具有政策性功能和准公共产品属性,是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更好地为小微企业、“三农”、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融资提供增信,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融资担保行业发展,2017年,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近年来也被列入了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落实好中央6号文件、省政府7号文件精神,由我局牵头,省财政厅及省担保集团参与,开展了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省内、省外调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形成了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下简称支小支农支新)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出台有助于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回归担保主业、降低费率水平、加大支小支农支新担保供给,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将改变以往财政资金投入效应不明显、担保资源不集中、行业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增信分险作用,在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推动我省县区域经济发展,提振民营和小微企业信心,做好当前的“六稳”工作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针对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和支小支农支新有关要求,提出了七大部分共20条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提出了发展目标。
第二部分: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建立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争取两年内实现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全覆盖。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坚持保本微利。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的重点对象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三部分:加快推进“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提出构建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确定政银担风险承担比例,明确了各方落实风险分担机制的工作要求。
第四部分:降低融资成本。包括强化降费让利、规范收费行为等。
第五部分:提升服务能力。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升服务能力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六部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出建立可持续的资本金补充机制、设立代偿补偿专项资金、建立担保费补贴及业务奖励机制。对各级各部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七部分:优化监管考核机制。包括实施差异化监管、健全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完善绩效评价体系、优化行业监管等。
三、《实施意见》的特色亮点
《实施意见》既全面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又结合了湖南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主要有以下特色亮点:
(一)明确提出了发展目标。充分发挥省担保集团龙头作用,到2022年,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在保余额达800亿元,支小支农支新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全省尚未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市州应尽快设立1家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以支小支农支新为主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争取两年内实现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全覆盖。
(二)构建了“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按照政府扶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根据我省实际,构建了“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代偿风险,原则上由省级及以上财政和再担保机构、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市州和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按照40%(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20%、省财政承担10%、再担保机构承担10%)、30%、20%、1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三)加大了财政支持力度。省、市州和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按照辖内融资担保公司上年末在保余额的5‰安排代偿补偿资金。要求市县政府严格执行风险代偿补偿专项资金提取制度,纳入本级年度预算,严格履行10%的分险责任。要求市县政府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保费补贴机制,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新增支小支农支新融资担保业务,按照0.5%的标准给予担保费补贴。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在可持续运营条件下降费让利提供了政策保障。
(四)切实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让利。为切实降低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成本,要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支小支农支新业务,单户担保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收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单户担保金额在500万以上的收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同时要求降低再担保费率,规范各类收费行为,避免加重企业负担。
(五)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从差异化监管、考核激励机制、税收优惠政策、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债权保护和追偿、代偿损失核销等方面,提出了优化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环境措施,强调了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金融机构相关政策为融资担保机构办理各类抵押物登记出质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