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陈阁辉就我市中心城区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及标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未知来源 2011-08-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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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从2011年8月1日起,我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按岳市价[2011]69号文件执行,即将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费用合并为垃圾处理费,其中居民住户、暂住人口按5元/户/月的标准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收,其他征收对象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执行。为使广大市民全面了解我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精神,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陈阁辉。

  1、记者问(以下简称问):为什么要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陈阁辉局长答(以下简称答):生活垃圾处理费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终处理全过程的有关费用。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既是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市场化发展政策和任务的客观需要,又是贯彻“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负担”和“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基本要求。居民产生垃圾,对环境产生了污染,就该为处理垃圾履行个人的义务和责任,承担部分处理费用。污染者付费是国际通行做法,有利于引导市民减少生活垃圾排放,有利于保护环境,创建生态文明,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向减量化、资源化方向发展。因此,希望广大市民和被征收单位能够正确认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重要意义,积极给予理解、支持和配合,以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问:我市中心城区采取并水方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有何政策依据?

  答:早在200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联合发文《关于实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文),要求各级政府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2010年7月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的湘价服[2010]93号文件进一步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即2010年年底前)所有设市城市要按《办法》按程序召开听证会,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自来水用水量每立米不低于0.3元的标准开征到位”。目前,全国已有近400个城市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我省13个地级市中已有衡阳、益阳、张家界、长沙、株洲、邵阳等8个地州市采取并水方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我市中心城区并水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既是严格执行上级政策要求,也是当前环卫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问:我市中心城区采取并水方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否通过了相关规定程序?

  答:根据国务院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政策规定,参照省内外地市级城市执行情况,2010年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并水征收。2011年元月18日由市物价局牵头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95%以上的代表同意并水征收。目前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合法程序都已经完成。

  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主要有哪些?    
    答: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营运交通工具、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问:生活垃圾处理费与环卫有偿服务费二者有何关系?

  答:这次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和标准,不是新增收费项目,也不是提高收费标准,只是将清扫保洁费与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这一块收费分开。目前,我市中心城区暂只对居民住户垃圾处理费实行并水征收。其他收费方式和标准不变,仍由环卫部门统一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按5元/户·月并水征收,自供水住户按5元/户月由环卫部门上门征收。

  问:采取并水方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有何积极意义?

  答:以前,环卫有偿服务费由环卫部门采取上门入户形式收取,存在收缴率低、扰民易产生纠纷等现象。采取并水方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利于减少收费人工成本,避免发生收费纠纷,提高垃圾处理费收缴率;有利于执行按户征收的原则,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鼓励居民节水降支,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问:并水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政策从何时起开始正式实施?

  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我市中心城区从2011年8月1日起正式采取并水方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问: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主要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内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检查。

  问:并水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政策规定,城区内低保户、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凭有关证明,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问: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居民、单位或部门是否需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三个环节的费用,物业管理费只包括庭院清扫保洁费,并没有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费用。《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城镇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包含垃圾归集到附近垃圾站的费用)不属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因此,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居民、单位或部门,仍须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问:如有关单位、个人、社会团体拒不缴纳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否有相关处罚措施?

  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每个市民的应尽义务,广大市民应该自觉缴纳。对拒不缴纳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个人或社会团体,按市物价局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按时缴纳的单位和个人,除补缴所欠费用外,按日加收欠费总额的3‰滞纳金;拒不执行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