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于近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为认真贯彻文件精神,9月27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对在新形势下全面做好低保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市社会救助局局长彭浩。
问:国务院下发《意见》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有何意义?
答:最低生活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虽然低保工作总体规范有序,但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突出表现在:一是服务意识亟待加强,服务方式亟待改进。二是责任落实亟待加强,监管机制亟待改进。三是能力建设亟待加强,工作程序亟待改进。为了有效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国务院出台《意见》非常及时。《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保障措施作出全面部署。《意见》的实施,标志着低保工作向着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服务方向又迈进一步,意义重大而深远。
问:《意见》对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有哪些总体要求?
答:《意见》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救助公正、进出有序的低保工作新格局,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同时,《意见》明确了低保工作要坚持的四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应保尽保,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二是坚持公平公正,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三是坚持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四是坚持统筹兼顾,做到低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问:《意见》对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条件有什么新要求?
答:现行低保制度主要依据户籍,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作为低保对象两个认定条件。但在实践中,家庭财产特别是住房、机动车、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大额财产,也是认定低保对象必须考虑的因素。因此,《意见》将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作为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并要求各地明确核算和评估低保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的具体办法。“财产”条件的提出,是对现行低保制度的一个重大完善和改进。《意见》同时对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作了明确要求。
问:从低保工作程序上讲,《意见》在哪些方面提出了进一步规范的要求?
答:严格程序、救助公正、职责明确、管理规范,是做好低保工作的基础,也是低保科学管理的必然要求。按照这一要求,《意见》从以下六个方面要求进一步规范低保工作程序:一是规范申请程序。《意见》明确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并重申必须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低保申请,同时要求以书面形式诚实填写家庭全部收入和财产状况。二是规范审核程序。明确乡镇(街道)是低保审核的责任主体。三是规范民主评议,明确民主评议由乡镇(街道)组织,主要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四是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审批责任主体,负责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入户抽查。五是规范公示程序。明确在社区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低保家庭成员、收入和保障金额等情况长期公示,要求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六是规范发放程序。明确全面推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确保低保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问:《意见》就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做了哪些要求?
答:《意见》从以下方面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并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立由民政牵头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二是要落实管理责任。《意见》着重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明确县、乡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明确要求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三是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低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问:我市贯彻落实《意见》有什么新举措?
答:最低生活保障是关系困难群众衣食冷暖的民生工程,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基础性工程,是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德政工程,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同心工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不菲的成绩,已成为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我市1999年建立城市低保制度,2007年,农村低保全面建制,实现了低保制度城乡全覆盖。低保制度建立以来,各级高度重视、切实推进低保工作,城乡低保标准分别增长了192%和162%,实际补助水平分别提高了520%和320%,全市累计发放城乡低保及其他救助资金35亿多元,救助困难群众4450多万人次。有效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意见》下发后,市民政局党组高度重视,积极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我们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加大宣传力度。我们将通过政策解读、干部培训、媒体报道等多种形式对《意见》精神进行宣传,使民政系统和社会公众了解国家关于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的政策措施。二、进行专门部署。我们将《意见》与9月27日全国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回良玉副总理的讲话。专题向市委、市政府领导进行汇报,争取市领导重视。近期将召开市社会救助领导小组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工作。确保《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三、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实行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低保工作的新举措,是准确认定住房性保障、低保等救助对象的治本之策。《意见》提出: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传统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申请救助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十二五”末基本实现全面建制。我市作为“全国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第二批试点城市,市政府已下发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2]5号)。我们将不遗余力认真推进这项工作。四、进一步加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要让广大群众真正树立低保对象救助不是终身制的观念。当低保家庭困难程度缓解,收入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情况及时退出低保或及时增发或减发低保金。要加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要分类对低保家庭定期开展核查,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要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五、采取措施,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关系保”进行整治。对于“人情保”、“关系保”,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我们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一是完善民主评议和公开公示制度,保障群众对低保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健全监管机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低保工作的专门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定期开展抽查。三是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对备案对象逐一核查、严格管理。四是健全低保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公开监督咨询电话,做好低保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做到有诉必问、有访必复。五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六、建立社会救助公示信息网络,提高社会救助公信力。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县、乡镇(街道)、居(村)委会三级社会救助固定公示栏,对于救助政策、办事程序、救助对象、工作职责、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系统性公示。在此基础上,为更广泛地接受社会监督,我市今年建立了“岳阳市社会救助网”。该网站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专门宣传阵地。同时于今年内我们将全市各地已批准享受的城乡低保对象名单在该网进行公示,群众可以通过这个网站进行实时举报投诉。我们将更广泛地接受社会的监督,做到有诉必查,举报必纠,件件有回音。七、强化职责,督导落实。《意见》十分明确指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根据这一精神,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报请政府同意后,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并组织开展对县(区、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八、加强能力建设。我市现有村(居)以上专兼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4000多人,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是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保证。我们将进一步从加强机构建设、争取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等方面入手,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努力加强人员培训工作,市民政局将着手编辑社会救助培训教材,建立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定期培训和轮训机制。要通过培训,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精湛,办事能力强的专业队伍。 (陈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