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到底新在哪儿?为什么会被称为“史上最严”?昨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卢大平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为市民解读“升级”后的《食品安全法》。
记者:《食品安全法》修订的初衷是什么?卢大平:食品安全是全人类共同关
注的重大民生问题,它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国家形象;它体现国家执政理念、发展水平、政府责任、国际义务等。2009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解决当时食品安全领域中的突出问题,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如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等得到了有效的治理。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食品安全问题产生了,在有的领域,有的地方还比较突出。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剂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在种植养殖领域违规使用激素、抗生素等,这些问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2009年版《食品安全法》在深度、广度和力度上已不适应当前市场监管执法的需要,不能有效地维护食品安全,因此重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十分必要,非常迫切。
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也高度重视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改,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四个最严”的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地问责来体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力度。新《食品安全法》亮点更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更加全面,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处罚和问责力度,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记者:新《食品安全法》通过怎样的制度设计确保其严格性?卢大平:这次新《食品安全法》的修改
力度非常大,从原来的104条增加到154条。主要修改是八个方面的制度构建:一是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二是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的业态,还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过程控制的管理制度,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三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这些食品安全中最基础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防患于未然,消除隐患;四是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媒体、广大消费者等方面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形成整个社会有序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同治理的格局;五是突出对特殊食品监管。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的注册和备案管理制度;六是加强了对农药的管理。强调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这样一个严厉的处罚手段;七是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新《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同时在具体制度方面,对批发市场的抽查检验、食用农产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等进行了完善;八是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记者:治乱需重典,新《食品安全法》是如何体现重典治乱这个理念的?卢大平:《食品安全法》启动修订工
作以来,社会各界异口同声,都希望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能对食品违法犯罪分子起到“罚到他倾家荡产”的作用。应该讲,这次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很好地体现了严惩重处的原则。
第一,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做了较大修改。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判断,如果构成刑事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话,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这一条充分体现这次法律修改最严厉处罚的原则,也回应了广大社会公众的关切。同时新法还有两条规定。第一条,为强化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的力度,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第二条,强化了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一是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当中没有这项规定,没有对违反食品安全违法的行为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我们发现有些违法者往往不怕罚,但是怕抓人,怕坐牢,针对这个情况新法又增加了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第二,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新《食品安全法》就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处罚的幅度较之前翻了三倍。
第三,对重复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规定。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拒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又增加了新的法律责任,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第四,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增设了处罚。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即使你没有生产经营,但是你给违法生产经营人员提供了房子,并明知他是非法生产经营的话,对不起,新《食品安全法》规定,房屋出租方也要一并受罚。
第五,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一是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新《食品安全法》强化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二是完善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的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三是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规定了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新《食品安全法》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四是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新《食品安全法》增加了条款,要求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承担赔偿责任,现行《食品安全法》是没有这方面规定的。
记者:新《食品安全法》对互联网食品交易有哪些规定?卢大平:在这次修订中,互联网食品
交易问题也是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新法当中对这方面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设定了三项义务:一是一般性义务,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要明确管理责任;二是管理义务,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对必须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所获的相关许可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且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这三项义务,使互联网食品交易中的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能够落实责任的承担者,确保互联网食品的交易安全,同时也保证消费者在互联网食品交易中所产生的交易纠纷能够切实得以解决。
记者:保健食品监管很受社会关注,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做了哪些新的规定?卢大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明确
了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的方式,改变了过去单一的产品注册制度;明确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功能目录的管理制度,通过制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明确原料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对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原料的产品实行备案管理;明确了保健食品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生产必须符合良好生产规范并实行定期报告等制度;明确了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必须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明确了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这些条款,特别是对于保健食品的标签、广告,新《食品安全法》和新《广告法》都有规定,应该说规定比较具体、明确,处罚的措施也比较严厉。
记者: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社会共治原则,请问在法律制度上有哪些具体体现?卢大平:社会共治是食品安全治理中
的一个新原则、新理念,所谓社会共治就是治理好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不能仅依靠政府,也不能仅依靠监管部门单打独斗,应该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大家有序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才能够形成合力,形成好的食品安全治理的效果。新《食品安全法》关于社会共治方面首先在总则中明确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社会共治这样一个基本的原则。
同时在具体的制度方面,有四个方面体现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制度设计: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业协会是食品行业专业的协会,在社会共治方面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总则中明确规定要依法进行社会监督。食品安全共治方面消费者组织要发挥重要的作用;增加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内部举报人要给予特别保护。内部举报人的保护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方面发挥很重要的作用,一些国家,比如美国就有“吹哨人”制度,在日本也有公益告发制度,因为很多违法行为内部人士最容易发现,为了保护内部人士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积极性,特别规定,明确企业不得通过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内部举报人进行特别的保护;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对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公正真实。
本报记者 李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