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5-12-21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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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要求,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为各地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明确了方向。

《指导意见》基本思路为“一个宗旨、两个层面、三级指标、四类机构”,一是以维护健康的公益性为宗旨;二是对机构和人员两个层面进行评价,重点突出机构评价;三是以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可持续发展为一级指标,分别下设二级指标和三级参考指标;四是分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四类进行表述。

《指导意见》提出,坚持公益导向、维护健康,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综合系统、分类分级,激励约束、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机制。

《指导意见》明确要突出评价主体的多元化,鼓励各地充分发挥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在绩效评价中的作用,特别是首选委托第三方进行满意度评价。

《指导意见》提出评价指标应体现落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质、维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反映服务和管理过程,注重服务结果,突出目标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评价标准主要参考国家已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

《指导意见》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奖惩,并与财政补助力度、医保基金支付、薪酬总体水平、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等挂钩。

《指导意见》从多层面、多角度评价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注重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强化评价结果的应用,并从加强组织实施、鼓励地方探索、强化技术支撑、加强宣传教育四个方面要求加强组织保障,就是要借助绩效评价这一无形之手,来引导我国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改进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加强标准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以实现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维护公众健康的目标。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
国卫人发〔2015〕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指导各地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主要目标。建立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机制,指导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价,规范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推动医疗卫生机构改进服务质量,落实分级诊疗,规范服务行为,加强标准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导向、维护健康。坚持共享发展,着眼公众健康,通过加强和完善绩效评价,推动落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质量,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坚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创新政府治理方式,注重放管结合,鼓励社会多方参与,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价作用。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透明,确保评价的公信力。

坚持综合系统、分类分级。建立综合的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程序,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按照管理层级和机构类型分级分类实施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对负责人、职工分别实施人员绩效评价。

坚持激励约束、注重实效。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的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投入、管理调控及人员职业发展等相挂钩,采取综合措施,奖优罚劣,拉开差距,有效促进绩效持续改进,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和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创造条件。

二、绩效评价主体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所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绩效评价。

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可由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等政府办医机构与院长签订绩效管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实施绩效评价。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对职工的绩效评价。

鼓励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充分发挥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在绩效评价中的作用,特别是首选委托第三方进行满意度评价。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注重吸纳社会公众、患者代表等参与。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体现落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质、维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反映服务和管理过程,注重服务结果,突出目标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具体指标选取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客观稳定、易于获取、科学灵敏、定性定量相结合,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机构绩效评价应当涵盖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可持续发展等内容。负责人绩效评价还应包括职工满意度内容。人员绩效评价应当作为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难度、风险程度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内容。

(一)公立医院绩效评价指标。有以下4个方面:(1)社会效益指标。重点评价公众满意、政府指令性任务落实、费用控制、与基本医保范围相适应、病种结构合理等情况。其中,政府指令性任务落实包括承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和医疗救治、支农支边、对口支援、援外、医学人才培养、国防卫生动员、惠民等公益性任务和社会责任的情况。(2)医疗服务提供指标。重点评价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便捷和适宜等情况,以促进医疗机构合理、规范诊疗。(3)综合管理指标。重点评价人力效率、床位效率、成本效率、固定资产使用效率、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控、医疗收入结构、支出结构、节能降耗以及党建工作和行风建设等规范化管理情况。(4)可持续发展指标。重点评价人才队伍建设、临床专科发展、教学、科研等情况。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指标。有以下4个方面:(1)社会效益指标。重点评价公众满意、健康素养提高等情况。(2)服务提供指标。重点评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提供情况。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数量和质量等,医疗服务包括医疗服务数量和效率、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费用控制以及中医药、康复、计划生育技术等服务开展情况,以通过评价促进医疗机构合理、规范诊疗。(3)综合管理指标。重点评价财务资产管理、药品管理、服务模式、信息管理以及党建工作和行风建设等情况。(4)可持续发展指标。重点评价人才队伍建设等情况。以上绩效评价指标主要针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绩效评价可参考相关内容执行。

(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指标。有以下4个方面:(1)社会效益指标。重点评价职工满意度、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基层指导等社会责任的落实情况。(2)服务提供指标。重点评价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卫生应急、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完成情况等。具有医疗职能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还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工作特点,设立医疗服务评价指标。(3)综合管理指标。重点评价党建工作、设备管理、信息管理、实验室管理等情况。(4)可持续发展指标。重点评价人才队伍建设、科研能力等情况。本意见明确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四)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绩效评价指标。有以下4个方面:(1)社会效益指标。重点评价公众满意、普法宣传、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等情况。(2)服务提供指标。重点评价行政许可、经常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和抽检、投诉举报等情况。(3)综合管理指标。重点评价内部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和行风管理、党建工作、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等情况。(4)可持续发展指标。重点评价人才队伍建设等情况。

四、绩效评价标准

绩效评价工作以标准化管理为方向和基础,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绩效评价指标、反映业绩优劣的基准和尺度,其标准值可主要参考医院评审标准、重点专科评审标准、医疗服务能力标准、医疗质量安全标准、临床诊治指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规范、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

绩效评价标准应当符合绩效评价指标的特点,遵循医疗卫生工作规律,充分考虑地域社会经济发展差异,既要反映医疗卫生机构间的横向比较,又要反映同一机构自身变化的纵向比较。

五、绩效评价程序

(一)机构绩效评价程序。(1)绩效评价准备。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牵头成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委员会等工作组织,确定评价实施机构,设定绩效目标,听取评价对象意见,加强对考评人员和评价对象的培训,掌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方式和方法。(2)医疗卫生机构自评。医疗卫生机构按绩效评价要求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改进,形成自查报告,并提交至绩效评价实施机构。(3)绩效评价实施。以运用信息技术采集绩效评价相关数据为主,综合运用现场核查、专题访谈及问卷调查等手段,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结论。(4)绩效评价反馈与改进。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评价结果进行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相应改进,改进情况应当作为下一轮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可根据评价目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二)人员绩效评价程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实施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

职工的绩效评价程序及评价周期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自行确定,应当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六、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信息公开

(一)机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信息公开。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认真进行改进,提高绩效,促进健康可持续发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奖惩,并与财政补助力度、医保基金支付、薪酬总体水平、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等挂钩。将绩效评价结果向同级政府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并建立绩效问责机制,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由有关方面按程序进行严肃查处。将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鼓励各地将绩效评价结果、程序等纳入信息公开范围,按程序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人员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信息公开。以人员绩效评价为重要内容形成考核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和职工的薪酬发放、岗位聘用、个人职业发展与管理等方面激励约束挂钩,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参考。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严禁给科室和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大型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人员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内公开。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纳入深化医改总体部署,并作为简政放权、加强监管的重要举措,与中央关于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的政策相衔接,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统筹推进本地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组建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专家库,加强人员培训,不断完善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中医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公共卫生机构等各类机构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对国家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实施绩效评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为绩效评价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和设施。

(二)鼓励地方探索。各地可在本意见明确的指标体系基础上适当调整具体指标,建立完善本地区不同类别、不同功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细化、量化指标权重、标准、分值等操作性内容。要突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加大社会效益、满意度、服务提供等方面的指标权重。结合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新的情况和要求,突出对临床路径实施、单病种质量控制等方面指标的评价。各地要结合公立医院改革的推进,研究制定避免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办医机构对公立医院重复评价的措施。要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积极创新评价方式,发挥第三方评价作用。鼓励地方探索通过随机抽取被评价对象、随机选派评价人员等方式,提升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可采取建立多部门联合评价工作组织或互通互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方式,提高评价质量和效率。

(三)强化技术支撑。鼓励各地建立完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提供绩效评价的基础信息,加强大数据处理技术、统计分析技术、互联网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绩效评价中的应用,实施动态、精准评价。鼓励各地探索将绩效评价指标信息与各管理环节、业务活动流程建立直接联系,确保信息的可及性、真实性和实时性。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分析信息系统,提高绩效评价工作效率。加强绩效评价工作网络和队伍建设,由专门力量实施绩效评价,推动绩效评价逐步专业化和规范化。

(四)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积极开展政策培训,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充分认识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健全内部绩效评价机制,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教育,动员全员参与,将绩效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营造寻找差距、持续改进、追求高绩效目标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