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阅读

当前位置: 首页 > 史志书廊 > 岳阳年鉴 > 岳阳市年鉴 > 2022卷 > 附录 > 正文

法规选编

来源:本室 日期:2023-05-12 11:04

《岳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领域反铺张浪费规定》

 

(2021年9月24日岳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反对建设领域中随意决策、高估冒算、超标准设计和装饰装修、超额补偿、违规变更、不按标准验收等行为造成铺张浪费,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并进行动态管理。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从储备库中选取。年度投资计划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所属平台公司承担的具有公益性的建设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进行管理,并按照程序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按照本规定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审批没有进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提高国土空间规划的科学性与严肃性,防止因频繁调整造成重复投资、重复建设、随意拆建。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济适用、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市、县

(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进行调整。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实施全过程投资管控。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投资估算、概算、预算评估审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建设资金浪费。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申请调整投资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金额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保证基本功能、节约资源、经济实用的原则,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实行限额设计。

第六条土地房屋征收与拆迁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深入勘察现场、精准测量征收面积、及时核定补偿安置总额,鼓励采用限额包干等合理方式核定征收与拆迁概算。

禁止违反程序、超标准补偿,禁止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予以补偿。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其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三年内,未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不得挖掘道路进行铺设施工。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变更设计方案。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会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确认,发展改革、审计、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发现违法问题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拖延验收时间,不得降低标准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接收。

超过建设项目审定工期未组织竣工验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可以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反铺张浪费联合督查。

政府法制部门、建设单位法制机构审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时,发现铺张浪费问题应当向有关单位移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制定监督方案,明确监督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全程监督,保障建设工程质量,避免出现豆腐渣工程。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后评价。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的实施监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稽查与审计。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审批没有列入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概算调整,造成较大浪费的;

(三)擅自实施工程变更,造成较大浪费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

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串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出具的成果报告严重失实的,或者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者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