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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辩证思维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3-21 12:00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决定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纲领性文件。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必须坚持辩证的思维方式,正确处理好一系列矛盾和关系。
    一、正确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改革和稳定的关系是对立的统一。改革是实现长期稳定的基础;稳定则是改革的前提条件。在实践中,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改革的力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以改革促进社会发展、以社会发展来巩固和保障社会稳定。
    要坚持以改革作为发展的基本动力,全面深化改革。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改革仍处于攻坚阶段。老的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新的矛盾还会不断出现,但这些都不是改革本身的问题,而且也只有进一步深化改革,才能从机制体制上得以解决。
    同时,要坚持把稳定作为改革的前提。深化改革必须突出重点,分别轻重缓急,改革措施要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认真考虑每项改革措施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把握好改革出台的时机和节奏,防止改革措施在时间上过于集中。要进一步健全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把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化解到最低程度,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既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又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二、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效率与公平既相互矛盾又相互统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既要坚持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又要坚持再分配注重公平。
    经济活动的效率直接决定着社会生产力。中国是一个经济还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人均占有物质资源相对不足。因此,必须更加合理有效地配置和利用资源,大力发展生产力,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当前,中国人口总量继续增加,就业压力不断增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各种社会问题凸现。这一切,都只能通过提高发展效率来解决。
    公平是公正、平等。经济活动要提高效率,离不开利益分配的公平。不公平的利益分配,难以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必然降低效率。经济利益的公平分配,不是平均主义。平均主义对于付出不同资本和劳动的不同个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过去那种“大锅饭”式的分配方式,就是因为利益不公平而缺乏效率,从而失去了生命力。反过来,如果只追求效率而不顾公平,同样缺乏生命力,到头来必然使追求效率的愿望落空。
    效率是手段,公平是目的。政府应在竞争与同情之间、效率与公平之间,选择并实现合适的平衡,既不以效率牺牲公平,也不以公平损害效率,从而使社会更加和谐,更具创造活力。
    三、正确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民主与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两者密不可分。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走依法治国之路。
    扩大民主,当前要从推行政务公开突破。过去讲世界上的事情怕就怕“认真”二字,现在怕就怕“公开”二字。要坚持“公开是前提,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进行如实公开,让人民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政务公开首先要抓住人民群众意见最大、反映最强烈的行政审批、招投标、政府采购、行政收费、财政支出、公务员录用和干部提拔任用等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开则明、公开则正、公开则廉、公开则社会和谐。
    坚持依法行政,以法治规范行政行为显得非常重要和迫切。要以法律为准绳,避免以权代法。把法律作为保障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底线,强化法治观念,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特别是政府职员更要时刻告诫自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内人人自由,法律之外没有民主,法律之上没有权威。要公平执法,避免执法中的随意性。国家现有法律有80%以上是由行政机关执行和实施的,而且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如果执法者带有个人和部门的利益,法制的天平就会倾斜,损害社会和谐。
    对一些裁量度大的行政法规要进一步细化,增强依法行政的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要提升执法水平,避免执法中的偏差。各级政府通过依法行政,服务经济、服务基层,优化发展环境,实现向服务政府、法治政府的转变,真正让法治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每一个环节。
    四、正确处理速度与效益的关系
    没有速度,就没有发展,效益也无从谈起;而不讲效益,速度就难以为继,发展也只是昙花一现。从根本上讲,效益是发展的目的,速度要服从效益。效益好了,速度慢不了。而没有效益,速度不仅无益,甚至会造成极大的浪费和破坏。
    效益不仅包括经济效益,而且包括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资源效益。过去,往往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其他方面的效益,是非常错误的。只有积极探索综合的整体的效益型发展模式,努力实现发展速度和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资源相协调,才能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才能长期保持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势头。这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五、正确处理多数与少数的关系
    多数与少数的关系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少数服从多数是普遍遵循的组织原则,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不能把作为决策依据的民主原则无限延伸,尤其是不能泛化到涉及公民合法权益的领域。在执行公共决策过程中,不能以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为理由,非法侵害少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是要兼顾、照顾和保护少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当前,国内收入差别过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严重制约。据有关方面测算,全国10%的富裕家庭占有全国45%以上的财富,而10%的最低收入家庭只占 1.4%。对这两个“少数”如果处理不好,都会影响社会稳定,最终会损害多数人的利益。要按照“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这一总的思路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步伐。特别是对社会弱势群体,要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使之有基本生活保障、有安全感。
    六、正确处理目前与长远的关系
    没有成功的当前就不会有理想的长远,没有对长远的科学把握,就谈不上有高度自觉的正确的当前行动,也就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克服私心杂念、摒弃个人喜好,站在对事业负责、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努力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要高度重视发展战略,坚持科学论证、民主决策,把当前需求与长远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当前工作与长远目标的和谐统一。要树立“不比一时求长远”的战略意识,坚决克服重当前利益、轻长远发展的短视行为,认真权衡当前与长远的轻重缓急,以有利于发展的眼光确定优先满足的需求,努力赢得长远的更大的发展。要倡导“统筹谋划、分步推进”的工作方法,把各个时期的工作衔接起来,把阶段性工作与总体奋斗目标衔接起来,使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七、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
    全局利益就是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强调全局利益的重要,并不是对局部利益的否定。中国地域辽阔,发展很不平衡,这就决定了各地、各部门都需要加快发展,都有自己的利益。这些局部利益的总和,就是全局利益。全局与局部密不可分,相辅相成,没有局部就没有全局。离开了全局,任何局部都不可能得到充分发展。只有全局发展快了,更强大了,对局部的支持才会更加有力,才能带动各个局部持续快速健康地向前发展。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等,不仅妨碍全局利益,最终也会损害地方和部门利益。
    正确对待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首先要处理好贯彻中央精神与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各级各地在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上,必须与中央保持一致,坚定不移地按照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办事。在此前提下,要善于从实际出发,敢于创新,走出一条适合自身情况,能够充分发挥本地区、本部门优势的发展道路。其次,坚持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统一,对中央负责与对所在地方和部门负责的统一,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的统一。找准处理和兼顾各种利益的结合点。第三,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这是党和国家的政治纪律,也是每个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切实做到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确保政令畅通。
    八、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内和”与“外和”的统一。“内和”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外和”则是人与自然的和谐。 “内和”是根本,“外和”是重要基础,这既是经济社会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辩证关联的必然要求,也是工业文明实践的经验教训。
    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为人类提供必需的自然资源和活动空间。自然环境又由地球上的各种生态系统组成,破坏各种生态系统就等于破坏了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环境基础,就等于毁灭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基础。社会发展离不开自然生态系统提供保障作用,没有自然生态系统提供的原料、能源和信息,就不可能发生物质变换,社会发展更无从谈起。现在,人与自然的不和谐已成为实现社会和谐的严重障碍。人口基数总量大、人口素质总体不高,人均资源占有量低,环境污染严重,生态十分脆弱,自下而上压力大,这是中国的基本国情。中国人均资源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维系人基本生存的淡水、耕地、草地、森林资源、能源等占世界平均水平的比例都很低。由于地理和气候的原因,国内的生态系统比较脆弱,一半以上的国土面积不适宜人类生活和生产;同时,在片面追求GDP增长过程中,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人与自然冲突严重,人口、资源、环境已经成了制约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最大瓶颈。严峻的现实,决定了我们必须珍重自然、爱惜自然、保护自然,走生产发展、生态良好、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文明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