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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3-30 12:00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4年3月,市政府出台《岳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文规定:拆迁公告发布后进行的装饰装修,一律不予补偿;擅自扩建的,扩建部分不予补偿。
    对拆迁房的拆迁补偿与安置,《细则》在第三章用30条进行了详细叙述。《细则》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建设时所附条件处理,未附条件的,按照其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和房屋新旧程度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和房屋新旧程度进行分类评估,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然后由拆迁人与每一个被拆迁人根据分类评估价格,结合被拆迁人房屋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同一范围内被拆迁人数较少,且被拆迁人愿意直接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拆迁人可以不进行评估,直接与被拆迁人协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
    《细则》还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前条规定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择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双方不能就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拒绝选择评估中介机构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
    对住宅房屋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含45平方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迁人,《细则》还特别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5平方米,且45平方米以内不计算差价,45平方米以外部分则按实计价。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市场评估价计算补偿金额,最低补偿为每平方米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