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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即将实施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3-30 12:00
    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顺利通过。这部历经4年,十三易其稿的《公务员法》,有18章共107条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多年来全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填补了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对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的管理,更好地保障公务员的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不限于政府机关干部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中这条几经推敲的规定,首次明确列入公务员范围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意味着,今后公务员不再局限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将扩大至符合上述 3个条件的所有工作人员。按照这个标准统计,至2003年底,全国公务员总数为636.9万人。
    《公务员法》还根据全国的实际情况保留了“参照管理”的形式,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关于《公务员法》与《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的关系,根据《立法法》关于同位价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特殊要求,除适用《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外,仍可适用有关法律规定。
    公务员分类管理、创设“聘任制”与“任期制” 《公务员法》第三章特别规定了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按照其性质区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同时还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公务员法》规定对一些专业性强和辅助性的职位实行聘任制,有利于增强公务员队伍的开放性,为机关吸引优秀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开辟了一条合法渠道;“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提升公务员整体素质,这是公务员更新机制的一个重大变革。
    引入公务员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 《公务员法》突出了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一是规定了严明的行为规则和考核、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9项基本义务、16项基本纪律,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务的升降、与加工资发奖金以及辞退挂钩;违反纪律的要受处分。二是规定了领导成员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即所谓“问责制”。二是有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要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