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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和再就业、失业保险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3-30 12:00
    问: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
    答: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造成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之一。失业保险具有普遍性、强制性、互济性的特点。
    问:失业保险费征缴对象及计征标准?
    答: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必须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已经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可继续参保。
    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
    问:事业单位为什么要参加失业保险?何时起征?
    答:随着国家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包括教育、文化、卫生、科研等同样面临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分流富余人员的艰巨任务,为给事业单位改革创造更加有利条件,必须将失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保障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
    根据国务院1999年1月14日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从条例颁布之日起均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岳阳市从1999年6月1日起实施。
    缴费单位有如下行为的,按国务院第259号令第四章之规定处理:1.未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或未按规定申报缴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10000元罚款。2.违反财务、会计、统计法律法规,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不设账册,致使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迟延缴纳的,从欠交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有关人员处5000~20000元罚款。3.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件,或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 5000元以下罚款。4.对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或隐瞒真像、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用人情况、工资报表、财务报表资料的给予警告,对有关人员处10000元以下罚款。5.对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问:哪些人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等。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问:失业人员可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1.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2.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以下待遇:每月可领取个人月失业保险金5%的门诊医疗费;患病报经办机构批准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可凭住院医疗费报销单据核发住院医疗补助金,其数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失业人员如果死亡,按其生前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可领取金额见具体规定。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申领丧葬补助金。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凭“失业证”免费参加劳动部门转岗培训 1次,免费享受劳动部门职介机构中介服务2次,重新就业的,还可享受条优惠政策。
    问: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如何计算?
    答: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可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24个月以上还没有找到工作的,可在自己生活的辖区内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问:失业人员失业后如何申请失业保险金?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应按以下程序申请失业保险金:1.由用人单位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在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经办机构,同时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备案。2.失业人员凭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和停发工资(生活费)日期的证明、身份证、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失业登记及求职登记证明和2张照片,在6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逾期未办理申报又重新就业的,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但由于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失业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单位负责赔偿。3.经办机构将审核结果10日内告之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发给失业证,凭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问:哪些情形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以下7种情况,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就业的;7.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但属于第五种情形的失业人员,如在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重新就业的,仍可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问: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应履行哪些手续?
    答:所有单位用工必须进入劳动力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招聘应履行下列手续:到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广告信息内容必须准确、真实、有效,不得吹嘘作假)办理有关手续。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问:岳阳市城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有哪几家?如何确定社会上民办中介机构的合法性?
    答:岳阳市城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有3家:岳阳市职业服务中心、岳阳楼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这3家机构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从事职业介绍的公益性中介机构。民办中介机构指营利性的私营、个体开办的职介机构,确认合法,看是否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发给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反之,属非法中介机构。
    问: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应履行哪些手续?
    答:劳动用工指:企业或经济组织因生产经营需要招聘劳动者从事生产或经营服务。按照国家劳动政策、法规,企业招聘劳动者首先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并与劳动者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后生效。
    问:岳阳市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答: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国家和湖南省、岳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分为对下岗职工个人部分和对安置了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这两部分。对下岗职工个人的优惠政策主要有:①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劳动合同鉴证等项服务;②各种证照费以及各种验资、评优、鉴定收费等,均只按50%收费;③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收费1年;④从事饮食、加工、制造、印刷等业,免收排污费;⑤从事建筑业的免收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⑥下岗职工租赁或占用国有资产,3年免收国有资产租赁或占用费;承包荒山、荒水、荒地、荒滩,3年免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土地使用费;⑦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费一同免征。对安置了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有:①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社区劳动就业组织和小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的,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企业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原从业总人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②社区劳动组织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履行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除按规定享受有关减免税费政策外,每安置1人按300~1000元给予安置补贴,补贴期1~3年;③下岗失业人员新办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业,免征所得税2年;新办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企业或经营单位,免所得税1年,第2年减半征收;新办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免所得税1年。这些政策在全市有的执行和落实了,但多数落实得不好,下岗失业人员要掌握政策据理力争。
    问:是不是所有下岗、失业人员和所有安置了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都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答:不是。根据国家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人为以下三种人:已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了协议并领了“下岗证”的国企下岗职工;领取了“失业证” 的失业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且持有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为:获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获得“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的企业;经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确已安置60%以上下岗失业人员的各类新办小型企业或经营单位。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问: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是否可以享受同等待遇?
    答:可以。必须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认定身份,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方可。此外,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不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