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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判“丹庆帮”涉黑案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3-25 12:00
    自1997年以来,毛丹、毛庆以带“江湖老弟”的形式,将尚进、曹长青和黎洪波、蔡进、柳学起、宋军等人纠集在一起,以“丹庆休闲中心”为活动场所和集结地,采取暴力、胁迫、滋扰和帮人“了难”等方法,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作案近20起,致1人重伤,3人轻伤,非法敛财30余万元。2002 年5月30日,岳阳市中级法院首次参照适用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294条第一款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含义作出4个特征界定解释的规定,认定毛丹、毛庆等8人犯有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该组织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判处毛丹、毛庆无期徒刑,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别处20年至1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