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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代理登记制度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3-19 12:00
    为全面规范整顿全市法律服务市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市司法局制定《公民代理登记制度》,规定:非律师和非服务工作者的公民代理诉讼或辩护,必须 由市司法局公律科或承办案件的公、检、法机关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审查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公民出具准许参加诉讼的函件,进行必要的应诉培训与指导。 每个案件的每级审理应分别出函。市司法局公律科统一制定准许公民代理或辩护的函件格式,并指导各县(市)、区司法局的审查登记出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