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海关.进出口检验检疫卷

第二节 货运监管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8-11 12:00

一、清末、民国时期岳州海关进出口货物监管

洋货进口监管 洋货自外洋进口须经上海、汉口才能到达岳州,大部分货物已在上海、汉口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直运岳州、长沙的棉货、煤油、食糖和烟草等洋货,方在岳州关办理报关手续。进口商从轮船公司接到提单后报关,并根据有关规定缴纳关税,取回提单等其他单据即可提货。自国内其他口岸转运来的洋货,已在原进口口岸纳税的,经查验放行。洋货复出口运往国外者,在进口时已申明要复出口的,可以退回已缴纳的进口税;如未申明,缴验进口税凭证可免税,否则按土货出口处理,洋货复出口到其他口岸者,有缴税凭证免予重征。

洋货运销稽查 洋货进口在通商口岸完税后,如再运往国内其他通商口岸销售,须按章向海关报验放行。如再运往内地销售,民国25年前可自由通行。26年后,按国民政府颁布的《稽查进口货物运销暂行章程》办理,人造丝、酒精、含酒精之饮料安宝林、染料、干电池、橡皮制靴、罐头食品、纸烟、糖品、海产品、脂粉、电器材料、各种匹头(布)、橡胶轮胎、烧碱等,自进口口岸转往各处销售时,须向海关缴验纳税凭证,请领运销执照。货物到达指定地点时,所领运销执照,由商人送交当地同业公会(如无同业公会则交当地商会)收存和登记。已登记的货物如再运往其他地方分销,经查核即发给分销执照。未领运(分)销执照而起运,按所运货物价值的 20%处以罚款,未照章领照而趸销的商号、工厂、转运公司,罚款200~500元,不照章登记或伪记趸销者,罚款100~300元。运载工具装运未领执照的进口货物,吊销其营业执照;官营的,则惩处起运站负责人员。查获未交关税的货物,按海关《缉私条例》处理。

土货出口管理 出口土货由货主填写《土货出口报单》,货物经查验无误,海关在出口税缴纳证件上批明税额,由报关人自赴海关纳税。海关发给的装货单,出口商凭此装货上船,换取提单。民国25年扩大收转口税以前,轮船载运从内地运来或运往内地的土货,进出须报关查验并免税放行;对其他运输工具载运的土货,进出须报关查验并免税放行。26年,扩大征收转口税后都须报关完税才予放行。

岳州设关后,驻汉外国洋行纷纷来到岳州设立洋行或找巨贾代理,大量收购土货。湖南各地及广西、云南、湖北等省的部分农产品,由水路运抵岳州集散或报关出口, 岳州一度成为植物油、苎麻、谷米、茶叶外销的重要口岸。海关监管的出口货物有50多种,出口总值在100万关平两以上的商品有13种,其中桐油出口居第一位,占出口总值的60%以上;其次为棉花、谷米、生皮、莲子、苎麻、茶叶、土纸、土布、豆类等。清光绪二十六年至民国22年(1900~1933),岳州口岸监管的土货出口为3.37亿关平两,占进出口总值的75.56%,占全省土货出口总值的35.1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岳阳海关进出口货运监管

1988 年,岳阳海关成立后,根据海关总署规定对报关单位进行注册登记。未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不能直接办理报关手续。报关人员须参加报关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并获海关总署颁发的《报关员证》后,才能办理报关事宜。1991~1997年,岳阳海关共举办13期报关员培训班,培训报关员396人。

货物查验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的重要工作。1997年,岳阳海关制定《岳阳海关对外服务承诺公告》,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提供优质服务,加快通关速度。

岳阳海关成立后,进出口的外贸物资以岳阳市及洞庭湖各县为主;此外,湖北省荆州、咸宁地区部分县、市进出口物资也来此办理。1988年,岳阳外贸出口额2亿多元,出口产品有粮油食品、茶叶、土畜、轻工工艺、棉麻纺织、矿产等六大类,以及部分化工、电子产品;进口物资以大型成套机械设备、原材料、化工、电器、汽车为主。

1991 年,海关共监管货物64259吨,是建关后货运量最多的一年。1996年,接受申报730票,是历年申报关单数量最多的一年。1997年,进出口货运量 1.38万吨;1998年1.4万吨;1999年1.25万吨。1988~1999年,岳阳海关共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7169票,监管货物52.64万吨。

三、船舶监管

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岳州开关后,进出海关的船舶逐年增加,初期,每年约70余艘。至20年代中后期,每年千余艘。海关按照光绪二十四年 (1898)总税务司与长江各口岸税务司修订的《长江通商章程》和总税务司拟订的《华洋轮船驶赴中国内港章程》,对过关船舶实行监管。

行轮领照 清末民国时期,领港照小轮只准行驶口内,逢关纳税,过卡抽厘,不得通过通商口岸。江汉关给照之船不得过荆江口。江照轮船准达通商口岸,但不得入内港,上行到汉口不得入襄河。按通商例只交海关出入口税,不输厘金。行轮在海关领照后在船头悬挂港照或江照的牌号以便区分查验。初次领牌照纳牌费关平银10两,其后每年换新牌纳费2两。

货运管理 清末民国时期,轮船装洋货入内地,船只不得私取货物,按民船装货出口完税的条例完纳出口正税。凡土货在内港装船运往他处,缴纳内港所在地的各项厘税,运至目的地出售,则在该地征税,与民船所运之货征税无异。除此项税以外,所有各项税厘捐款经责等事,与该船无涉。华洋各轮往来内港,每4个月在挂号的口岸按章纳船钞一次。民国31年岳州海关撤销后,船舶监管停止。

1951年4月1日 , 湖南省交通厅内河航运管理局在城陵矶设立城陵矶中心管理站(以下简称城陵矶航管站),对轮船结关、帆船签证等实行监督管理。省内外的公、私营轮驳船经过城陵矶,都要接受检查和报关、签证,方可继续航行。1980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城陵矶辟为对外开放港口。城陵矶港务局成立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城陵矶分公司和中国外轮理货公司城陵矶分公司,对来港口的外贸船舶实行监管。是年,交通部规定“长江外贸一、二程运输费率”,规定外贸货物在内河运输均按海洋运输的费率计收运费;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行驶长江时,收取引航费。外贸运输长江附加费和各项费用均以外汇人民币结算。1981年,交通部对长江沿岸港口外贸进出口货物运价再次作出规定。

1996年,城陵矶港外贸码头建成,被国务院批准为对外开放的一类口岸。1997年5月,洪都拉斯籍昶远号远洋货轮载2000吨高碳铬铁矿由城陵矶港驶往日本名古屋,市政府举行首航仪式,海关成功地对其进行监管,这是岳阳海关非转关运输出口货物第一票。

民船监管 民国26年,岳州关先后在岳阳楼下、城陵矶和湖北省监利县观音洲设置分卡,配有税务员、核税员、水手、验货员等。民船到达、经过、离开任何一个分卡都要申报。停航后船主须到分卡申报所载货物,呈验有关单照。观音洲、街河口、南津港民船、木排停靠处则由岳州分卡稽查员查看,发现未办理海关手续即收缴其民船执照,由岳州分卡补办手续。

1951年4月,城陵矶航管站设立,规定凡是经过城陵矶的民船都必须靠岸,船民自带航行证到航管站接受检查、签证。岳阳海关成立后,不再对民船实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