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半机械化农具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8-11 12:00

1954 年,平江、湘阴2县开始试销由省合作事业管理局统一从北方引进的打稻机、双轮双铧犁、播种机等新农具;1955年,华容县试销双轮双铧犁;1956年,临湘县开始经营打稻机,岳阳县经营双轮双铧犁、55型步犁。至此,境内全面铺开半机械化农具和农副业加工机具的试销工作。

经营分工 1952 年,供销社按农业部门的计划,代销打稻机、双轮双铧犁、播种机等农具。1954年,脱粒、加工等单件机具改为供销社自营。1958年,农业排灌机具由水利部门移交供销社统一经营。1960年9月,农排动力、水泵配件及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均通过物资部门统一收购,再交供销社供应。1961年3月,半机械化农具、动力排灌机械、改良农具及各种农机配件均由商业部门(供销社)统一管理、经营。1962年2月,除粮油加工机具外,其他农用机具移交农业系统经营。 1964年,新式改良农具和半机械农副业加工机具划归供销社系统经营。至此,供销社系统经营的半机械农具和农副业加工机具,按用途划分有9类40多个品种。1972年9月,棉花、茶叶加工机具由农资公司移交农产品公司经营管理。

分级经营管理 1955 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规定,双轮双铧犁、双轮单铧犁、三齿耘锄等,由省供销社统一向工厂订货,县供销社负责销售;基层社负责零件供应和部分修配工作。 1956年,省供销社规定,技术比较复杂的半机械化农具,如打稻机、棉花播种机、玉米脱粒机,由省供销社统一向工厂订货,工厂直拨各县;技术较简单的水田犁、中耕器、刨丝机等,由省供销社、工业厅平衡计划,安排生产,各县按指定工厂直接签订供销合同;一般改良农具,由县社自行组织手工业加工制造,1958 年,湖南省人委会决定,农业机械的定货供应(包括储备)划归省供销社统一负责,省内地方产品,采取产销见面,直接向厂方进货;省外货源,仍由省供销社组织供应。1959年,省商业厅将半机械化农具、农副机具、农业水电排灌机具等,划分为甲、乙、丙三类,分别由省、地、县分工负责。甲类商品,如农业排灌机具和小型水利发电设备,属中央分配或省外协作的,由省统一平衡调拨,属地方生产的,由省分配,组织各县直接调拨供应。乙类商品,如动力、畜力新式农具,一般由地、县自力更生解决,地、县不能生产的,由省统一分配,各地直接向厂调拨。丙类商品,如农副业加工机具、交通运输工具,省不作平衡分配,由地、县供销社组织生产供应。1965年,省供销社决定,半机械化农具、改良农具、农副机具、植物保护和运输工具等省内产品,均由县、基层两级经营,属省定点生产计划安排的产品,由所在地、县按下达计划收购、调拨、供应、储存。70年代后期,半机械农具和农副业加工机具,以县和基层经营为主,由各县组织生产,以销定购, 厂县挂钩,直接结算;一些技术较高的半机械化农具,地、县无法生产的,由省统一安排生产,县厂直接挂钩。

货源 主要有地方生产、省里调拨、外地采购三个方面,境内生产的主要品种有打稻机、磨粉机、碾米机、榨油机、轧花机、插秧机、粉碎机等品种。省平衡调拨的主要是大型的技术比较复杂的品种。当地生产不够的,组织人员到外地采购。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人力打稻机等产品需求量猛增。1981年,岳阳县供销社与工厂签订的合同数量,不能满足需要,即派出采购员6人,从境外12个县、市购进打稻机零件35万件,组装打稻机1496台,使该县打稻机供应量比上年增加1倍以上。1992年,半机械化农具不再列人供销社系统农业生产资料商品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