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棉花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8-11 12:00

一、收购

清末民国时期,经营棉花的私商,资金雄厚者,在城镇开设花行,批量收购,产棉季节,派人到产地收购;资金微薄者,从事贩运,赚取差价。从事土布生产的作坊和农户,亦收购部分棉花。抗日战争时期,棉花被列为战略物资,国民政府对棉花经营实行统筹政策。民国31年4月,国民政府财政部设花纱布管制局,实行“统购棉花,以花易纱,以纱换布,以布控价”。32 年6月,湖南成立军用棉花战地收购处,33年3月,经第九战区司令长官司令部决定,改为国家军用棉花战地统购处,华容、湘阴2县被划定为棉花统购区域。当时货币贬值,物价飞涨,黑市猖獗,统购政策难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国家掌握的棉花资源少, 市场供不应求。境内由工商部门牵头,成立棉花联购委员会,由国营商业、供销社、私营商贩联合收购。1954年后,国家对棉花实行统购,统购任务年初由国家计划部门下达,供销社根据计划同产棉单位落实棉田面积,签订收购合同。棉花收获后,棉农除按规定留少量自用外,其余概由供销社收购。棉农自用棉有节余,只能卖给供销社。1961年,棉农完成统购任务后的超产棉和留作自用的节余棉花,由国家用布票换购。1961~1982年,境内共换购皮棉37280吨,占同期总收购量的12.7%。1983年8月,棉布敞开供应,取消换购。

为了调动棉农交售产品的积极性,从1961年新棉上市起,棉农交售产品后,国家按一定标准奖给棉农化肥、粮食(原粮)指标和布票。1979年,国家对棉花实行基数收购、超收奖励的办法。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基数内按国家牌价收购,基数外在牌价基础上加价30%。1979~1983年,境内超基数收购5716.5吨,占同期收购量的53.8%。1984 年,根据国务院规定改为比例价收购。实行“正四六”比例,即40%按国家牌价加价30%收购;60%按国家牌价收购。1985年,棉花收购取消统购制度, 实行合同定购。凡合同定购的棉花,仍按规定比例加价,奖售化肥。完成定购数后,允许农民上市销售,也可以多渠道流通,价格随行就市;国家超购不加价,不奖售化肥。1987年,由于棉花减产,供不应求,全国棉花收购工作会议规定,1988年度的棉花收购,仍由供销社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收购、贩卖棉花。并规定,棉花生产、供销实行统一计划、统一价格;棉花的收购、供应、调拨、库存,全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在收购价格上,改为“倒七三”比例,即 30%按国家牌价收购,70%在国家牌价基础上加价30%收购。

80年代末,随着纺织工业的发展、对外出口贸易的扩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棉花消费量大幅度上升,供需缺口较大,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决定调整棉花收购政策。1988年,境内收购棉花实行价外补贴。 1989年,实行棉花生产扶持费。调整后的收购价格,按每50公斤标准级皮辊棉计算,由1988年度的176.42元提高到1989年度的211.42 元,1990年(提高到300元。)棉花产量和收购量大幅增长。1990年,全市收购棉花4.1万吨,较上年增长1.45倍,收购进度和增长幅度居全省第一。1992年,全市收购棉花65670吨,为历史上棉花收购量最高年份。此后,棉花收购价格一再提高。1993年,标准级皮辊棉收购价格每50公斤 330元,对棉农的奖售兑现形式由实物改为返还平议差价,作为价外补贴,直接付给棉农,同时,将奖售棉农的化肥、柴油由平价改为议价,实行保量不保价。 1994年,标准级皮辊棉收购价格每50公斤544元。1995年为700元。由于国内棉花收购价格高于国际市场棉花价格,导致棉花进口数量猛增,国内棉花市场供求形势发生逆转。1995年后,国内棉花产、供量连续4年均高出实际需求量,市场供求失衡。

1996年7月,境内遭受特大洪灾,造成42.5万亩棉田受灾,27万亩绝收,棉花减收55.8万担,全市棉麻系统直接经济损失6000多万元。

1998年,在继续实行由供销社棉花经营企业统一收购、统一加工、统一经营政策的前提下,允许纺织企业向县级棉麻公司直接委托代购棉花,允许良种棉加工厂、国营农场继续收购、加工良繁区的棉花及自产棉花(加工后的棉花交当地棉麻公司经营)。同年,棉价下调,标准级皮辊收购价格每50公斤中准价650元,具体价格由棉花收购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在中准价上下 5%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新棉上市后,境内棉花实际收购价格为标准级皮辊棉每50公斤617.5元。

1998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建立依靠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源的棉花流通体制。从 1999年9月1日 起, 棉花的收购价格、销售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国家在每年冬小麦播种前发布下一年度棉花收购指导性价格,具体价格由棉花收购企业与棉农协商确定。规定供销社及其棉花企业、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和国营农场、经资格认定的纺织企业均可以直接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但个体棉贩及其他任何未经资格认定的单位,一律不得收购、加工棉花。1999年1月,国家发布棉花收购指导性价格为标准级皮辊棉每50公斤500元。8月,全省发布行业自律价为标准级皮辊棉每50公斤380元。新棉上市后,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境内棉花实际收购价格由380元逐渐上升到420元,最高收购价达450元。

1950~1999年,境内共收购棉花881038.6吨,其中1990~1999年收购棉花446541吨。

二、销售

生产用棉供应 清代后期,家庭手工棉纺织遍布城乡。民国初年,平江、岳阳、华容3县相继开办平民工厂,手工织布。随后,各县均建起类似的棉纺织作坊。30年代中期,共有棉纺织作坊30余家,其中平江县兴业铁机织布厂规模最大,日产布250匹。境内所产棉花主要销售给棉纺织作坊,最高年销量约3000余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至1962年,收购的棉花仅少部分供应当地小型纺织企业,其余上调。1950~1965年,上调机纺用棉21577吨,调往省外500吨。

1969年,汨罗棉纺厂建成投产。随后,钱粮湖纺织厂等一批现代化纺织企业相继建成投产。1990年,全市棉纺印染联合企业、单纺企业共12家。收购的棉花主要供应上述棉纺企业。1950~1990年,岳阳市共供应纺织用棉186824.05吨。

1990年,境内棉花产量和收购量猛增,棉花资源远大于当地棉纺企业的生产用量,棉花开始大量销往外地。至1991年,销往湘潭、郴州、衡阳、冷水滩、娄底、长沙、道县、桃江、洞口等市、县棉纺企业 8113.15吨。1992年,首次直接向省外棉纺企业供应棉花,共销售434吨。1992~1993年,共向外地销售棉花37688.36吨。 1991~1999年,岳阳市共供应纺织用棉329952吨,其中直接向外省棉纺企业供应棉花26580吨。

1994年前,由于国内棉花供需缺口较大,棉花保持畅销局面,少有积压。1995年,国内棉花市场供求形势发生逆转,境内棉花开始大量积压,全市库存棉花5822.04吨。1996年9月,国家改进棉花供应价格管理形式,规定1996年度标准级皮辊棉每50公斤含税供应中准价产地县为855元,浮动幅度为上下浮动不超过4%。1997年,允许上下浮动的幅度扩至6%。要求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顺价销售。1997年8月,全市库存棉花10142.3吨;1998年8月为35512.69吨。是年,棉花供应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但棉花顺价销售的政策不变,供销社库存棉花仍难销出。至1999年8月,全市累计库存棉花54186.37吨。

生活用棉供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及成立初,农村非产棉区群众及城镇居民的生活用棉主要由棉贩及花行供应。1954年国家对棉花实行统购后,生活用棉由国营商业、供销社供应。 1954~1961年,城镇凭票不定量供应,农村按货源分配指标,内部控制供应。1962年改为按人定量、专项补助两种办法供应。按人定量即每人每年供应皮棉0.25公斤,购棉证(票)发放到户(人)。专项补助,系对贫下中农、烈军属、城市居民、国家职工、少数民族及高寒地区、边远地区居民的生活用棉按基本需求量优先照顾。一、二胎新生婴儿每胎补助絮棉0.5公斤。1976年12月,改为第一胎供应童被絮1床、衣花0.5公斤;第二胎供应衣花0.5公斤。对死亡人口,每人供应衣花0.5公斤。对劳动保护鞋、帽、衣服用棉,参照上年度的消费水平核定指标。对其他补助用棉,按每人0.03公斤计算,由计划部门统筹安排。对现役军人,按居民定量,凭军人购货证购买。转业军人人均补助1.5公斤。退伍还乡战士适当补助,但不超过1.5公斤。1983年,生活用棉敞开供应。至1990年,境内每年供应生活用棉600吨以上。1991年后,生活用棉供应量显著下降。1999年,仅供应生活用棉6吨。

1950~1999年,共供应生活用棉29892.7吨。

说明:1991年后,“调往省外”一栏指售给省外国合商业、批发零售贸易业的棉花数量;2“国内纯销售”指售给商业企业外的棉花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