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粮食征购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8-11 12:00

清代,政府按田亩征收粮食,以充兵食及百官廪俸,称漕粮。咸丰初,太平军占领长江中下游,河运切断,湖南巡抚骆秉章奏准漕粮改章。咸丰三年(1853)后,每石漕粮(大米)折征银1两3钱,带征助饷银7钱,又征平水折耗办公等项银8钱。是年计征漕粮及各项附加32981石4斗 8升 ,折银42875两9钱2分,占全省总额的21.54%。

民国元年,改革田赋制度,废除地丁、漕粮等名目,统为正供赋银。28年4月,国民政府军第九战区粮食管理处向市场采购军粮,分别在华容、湘阴县购谷14.4万石、2.4万石,每石价3.25元。次年,又分别在华容、湘阴县购谷23.83万石、2.12万石。30年,田赋改征实物,境内每年征额约20多万石(稻谷)。除正税外,尚有名目繁多的附加税,有的地方田赋附加达20余种,其总额往往高出正税3~4倍。此外,国民政府还向各县农村公买余粮。华容、湘阴、岳阳、平江4县公买余粮43.48万石。31年,公买余粮改为随赋购粮,所购稻谷,三成发给现货,七成发给粮食库券。33年,随赋购粮改为随赋借粮,所借粮食,全部发给粮食库券,名为借,实为无偿征收。这种办法一直延续到解放前夕。

1949年7月,各县相继解放。8月,各县成立财粮科,负责粮食征集和供应工作。共征集公粮折谷92060吨(下同),另附征部分柴草。1953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国家改公粮为农业税,由粮食部门代收实物,再按粮食收购价作为税款上交国家财政。农民多余的粮食,由国家统一收购。当年完成征购粮221389吨。1954年,遭受严重水灾,征购任务较上年减少,实际完成征购113179.5吨。

1955年后,实行粮食“三定”(“三定”即定产、定购、定销。)到户。凡生产粮食的农户,均核定粮食产量,对余粮户进行统购,对缺粮户进行统销。定产的依据,参考常年产量,非灾区以1954年实产为准,受灾区以1953年产量为准,凡产量超过标准者,无论超过多少,不多定产。受地方条件限制或受自然灾害或系烈军属以及孤寡、残废、缺劳力,产量达不到标准者,通过调查评议,核实照顾。旱土杂粮折合稻谷统一计算产量。新垦荒地的粮食作物3年内不计算粮食产量统购,但统购户应计算产量抵作口粮。定购标准: 口粮按在家常住人口计算,不分大小人口,湖区和平原区余粮户每人留粮275公斤,自给户每人留粮265公斤,缺粮户每人留粮250公斤;山区和丘陵区余粮户每人留粮265公斤,自给户每人留粮250公斤,缺粮户每人留粮235公斤。口粮包括主粮和杂粮,按照生产习惯搭配每亩留种子30公斤左右。毛猪每头留 50公斤左右。骡、马、驴亦可酌情留粮。统购比例,按照余粮不全购的原则留有余地,一般统购95%左右,并分清公粮和购粮性质,贯彻先征后购原则。余粮户超交的粮食可以办理周转。1955年,粮食定产91.6万吨,定购226488.5万吨,占24.73%。

1956年,普遍建立农业社,售粮变户交为社交,征购任务重新计算。以1955年分户定产、定购、定销的数字为依据,按照总产量除去国家征购、集体留粮、社员口粮后,有余粮的为余粮社,无余粮的为缺粮社。余缺相差不超过50公斤的为自足社,国家不购不销。集体饲料和社员口粮“三定”标准不变,种子每亩增加5公斤,用于扩大双季面积。同一社的原有余粮户、自给户、缺粮户的口粮不分高低,采用一个标准。农业社的粮食购销核定后,国家对余粮社和缺粮社分别发给粮食统购通知书和统销通知书。1956年定产 88.9万吨,定购194673.5吨,占21.9%。

1961年,农村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交粮,全年定购128922.5万吨。

1965年,粮食征购“一定三年”改为“一定五年”。第二年,境内完成定征购任务203934.5万吨。

1971年9月,继续实行征购任务“一定五年” 政策,并规定在核定征购任务的基础上,增加5%的机动,一次定到生产队。增加5%的机动粮,省和地区各掌握1%,县掌握3%,用以调济灾歉减免和国家基建占地减购,地、县、区、社不再增加机动粮。“一定五年”到队后,征购任务5年不变,增产不增购,一般灾害不减购。当年实际完成征购任务210927.5 吨,其中国营农场到队征购任务9000吨。

第二个粮食征购“一定五年”实际执行到1978 年。1979年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政策,到队任务27.65万吨。1981年,改为征超购任务“一定三年”(1981~1983)。同时, 中央为了照顾水稻产区和老商品粮基地,决定调低征购基数,超基数部分改为超购,其价格高于征购价格。境内共调减征购56870吨。这部分粮食转为超购任务后,每50公斤加价5.77元,农民增收6562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业生产连年丰收,国家粮食收支状况发生根本变化,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次年,中央重申粮食定购合同,既是经济合同,又是国家任务,在正常年景下必须保证完成。到1990年秋粮登场,国务院将粮食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1993年取消粮食定购。1994年恢复,宣传粮食收购不再搞经济合同收购,定为国家收购任务,延续至今。

境内粮食定购品种有稻谷(包括糯谷)、小麦、玉米、大豆。对稻谷的定购,分别确定早、中、晚稻。早稻定购数量,按照农户早稻占粮食总产量的比例来确定占交售总量的比例,并动员农民少交早稻,多交晚稻和糯稻。

粮食定购 年初确定基数,逐级下达,协商落实到户。秋后根据全年收成情况,局部调整,丰收不增购,遇灾核实减购。1986年,省分配岳阳市定购基数任务50万吨,虽遇灾减产10万吨,仍入库粮食56.7万吨,其中合同定购50.77万吨,占省下达计划的101.54%。1987年,省对市实行收购、销售和调拨任务包干,完不成粮食定购任务的,上交调拨任务不能减少,由地方财政出钱买议价粮弥补,或相应减少粮食统销指标。同时对定购基数本着合理负担、留有余地安排的原则,适当进行调整。当年核减为38.2万吨;另附加3%机动,1%归市掌握使用,2%归县(市)、区平衡任务。1987~1996年,除1993年没有下达定购任务外,其余年份,粮食定购基数基本保持稳定。定购粮入库量,剔除因灾减购、棉花顶购、制种和蔬菜基地减购等因素,年均约26万吨。1997年,省政府根据粮食购销形势的变化,对粮食定购政策作重大调整,将粮食购销方面“四权”下放到地方管理:即在稳定粮食定购政策的基础上,可适当调减粮食定购任务;在保证粮食总量供求平衡的基础上,可根据市场需求确定粮食收购品种;在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的基础上,可确定粮食收购价格;在执行定购粮调拨计划的前提下,粮食调拨双方可协商调剂保平衡。市政府根据省下达的包干方案有关政策精神,在“两保”(“两保”即保上交任务、总量平衡。)的前提下,按照市场适销、好购好销、销售不亏的原则,报经省政府批准,确定当年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定购任务201211吨,1998年,市场粮价回落,销路不畅,进一步调减至120851吨。1999 年略有增加,调整为303457吨。经过近三年基数调整,定购粮均超额完成收购计划。

定购价格 合同定购的头两年,按原征购、三超粮“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中等籼稻谷每50公斤,30%按统购价11.55元计算,70%按超购价17.32元计算),综合比例价为 15.59元计算。当时,粮食与其他农产品比价偏低,为保护粮农利益,逐步提高定购粮收购价格。早籼同一等级量,1987年调至17.09元;1989年调至22.1元;1992年调至24.5元;1994年调至44元,另价外补贴2元,由企业从经营利润中弥补,在收购粮食时,随收购价款一并付给农民;1995年,价外补贴增至4元;1996年调至65元;1998~1999年,市场粮价回落,定购粮价由1997年的65元调减至57元、51元。晚稻、糯稻及杂交等优质品种均高于早籼稻价格,并逐步拉开档次。企业自购自销粮食则按“购得进、销得出,略有微利”的原则确定。

奖售政策 合同定购初期,沿用统购期间“三挂钩”的办法,即每交售定购粮50公斤,平价供应优质标准化肥5~7.5公斤,柴油1公斤,预付20%左右的定购粮价款。至1993年,国家改进粮食“三挂钩”兑现办法,用于扶持粮食生产的化肥、柴油由按平价供应实物,改为以货币方式,在收购价格之外,将平、议价差以加价形式付给农民,不再挂钩供应实物。同年停止发放预购定金。

收购资金 农民交售的粮食,“一手粮,一手钱”,结算兑现,除农业税金外,粮食部门不代外单位扣款,也不准其他单位坐库扣款。在资金管理上,由于多头开户,挤占挪用严重,有时难以到位。 1997年,归口由农业发展银行供应管理,实行“钱随粮走,库贷挂钩”封闭运行,从根本上杜绝农民售粮“打白条”不能及时兑现的问题。

在定购以外,国家委托粮食部门代购一批余粮(后改称专项储备粮)用以充实国家库存,调剂余缺,防止丰收后出现“卖粮难”、“谷贱伤农”等现象。专储粮收购与定购外粮食收购一并进行,年终结算,优先满足专储粮所需品种和数量的需要。其收购价格,1990年前执行超购价格或议购价,1991年后按保护价收购。保护价高低,参照市场粮价确定。反之,则略低于定购粮定价。1999年,保护粮价与定购粮价格并轨,专储粮收购价与定购粮收购价同价。1993~1999年,省下达专储粮收购计划,共收购粮食(贸易粮)220154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