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法规与执法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8-10 12:00

一、地方环保规章

1980年4月,岳阳地区行署颁布《关于新、扩、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的暂行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提出明确要求。1986 年9月,岳阳市政府发布《岳阳市控制城市噪声暂行办法》,就市区交通噪声和其他噪声的控制作出10条具体规定, 1989年7月,市政府发布《岳阳市饮用水源保护办法》、《岳阳市烟尘控制区建设管理办法》,对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烟控区的建设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提出具体要求。

1992年,市环保局颁布《岳阳市环境保护技术市场的管理办法》,规范境内环保产品的生产、销售,环境工程和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的运作秩序。1994年,市政府颁布《岳阳市工场、市场环境管理办法》,加强对建筑业、个体私营小企业和第三产业的环境管理。1997年,颁布《中共岳阳市委、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就岳阳市的环境保护工作作出具体规定。1998年,市政府颁布《岳阳市城市噪声管理办法》,对1986年颁布的《岳阳市控制城市噪声暂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1980~1999年,岳阳地区行署、岳阳市政府和地、市环保等部门先后颁发环境保护法规性文件30多个,各县(市)、区也颁布一些适应本辖区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

二、环保规划和计划

1976年8月,岳阳地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提出的对环境污染“五年控制,十年基本解决”的两步宏图,制订《岳阳地区环境保护十年规划》(1976~1985)。由于低估了解决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都未实现。

1980年,岳阳地区环保部门制订《环境保护 “六·五”计划》和《1981~1990年环境保护十年规划》,对环境保护目标作出调整,将实现目标的时间顺延5年以上;内容较以前具体,措施较以前严密,操作性和可行性有所提高。但仍存在明显的脱离实际,急于求成倾向。对开展环保工作虽起了一定促进作用,但整体目标仍未达到。

1986年,市政府制订《岳阳市中、长期经济、社会、科技协调发展规划》。市环保局编制作为市总体规划组成部分的《岳阳市环境发展规划总报告(1986~2000)》(以下简称《总报告》),对全市环境保护总目标作进一步调整,提出“在‘七五’期间基本控制工业污染的发展,减缓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使部分水域和旅游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促进全市经济的发展。本世纪末,全市环境污染得到有力地控制,生态环境恢复良性循环。”

1990年,根据省环保局、省计委要求,市环保局制订《岳阳市环境保护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在对“七五”计划执行情况和环境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总报告》战略目标,提出今后十年(1991~2000)及“八五”期间全市环境保护发展战略和具体目标、措施。

1995年,市环保局制订《岳阳市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其中“九五”目标大多基本实现。

1999年,市环保局制订《长江干流岳阳段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确定“十五”期间长江岳阳段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目标,协助省环保局制订《洞庭湖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近期和远期项目20项。其中,岳阳市近期项目4项,远期项目1项,计划投资10亿元。

三、环保执法

环保违法案件查处 1980年11月19日,汨罗县高南粮站使用剧毒药物对仓库薰蒸杀虫,由于未采取密封措施,药物向下风向扩散,导致650人出现中毒反应。县政府对该站及主要责任人处以罚款,并通报批评。

1985年2月3 ~13日,华容县石油提炼厂向岳阳市北区(现云溪区)路口乡一溶洞非法倾倒从长炼生活服务公司购来的碱渣,导致该乡南山村候家老港 3500米 长、 10米 宽的水体严重污染,鱼类全部死亡,1460人出现程度不同的呕吐、头昏现象,303户村民靠汽车拖水供应,直接经济损失13万多元。市环保办依法对提炼厂罚款10万元,并责成该厂赔偿路口乡污染损失13万多元。同时追究长炼生活服务公司转嫁污染责任,对其罚款10万元。

1985年7月27~30日,临湘县农药厂非法向长江天罗山段倾倒汽油碱渣86吨,岳阳地、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厂罚款10万元,并对该厂正、副厂长和相关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1983~1985年,汨罗县城郊乡农药厂无视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禁令,坚持土法生产甲六粉、甲敌粉等剧毒农药,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危害,导致 1985年4月30日 发生周围群众多人拥入该厂,强行截断电源,砸毁设备,迫其停产,并将甲六粉投入该厂水井进行报复的恶性污染纠纷。在省环保局、岳阳地区行署、地区环保办的指导、监督下,汨罗县政府对包括城郊乡农药厂在内的12家土法生产农药的乡镇企业实施关停和转产。

1990年,临湘县发现土法炼砷,岳阳市政府、市环保局依法责令关闭,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1993年,平江县万古金矿区出现非法淘金热。最多时一天有近2万人上山挖矿,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平江县委、县政府组织专项治理整顿,依法捣毁氰化池2131个,没收矿石5000多吨,罚款 12万多元,逮捕1人,收审12人,立案审查31人,其中国家干部16人,有效制止非法淘金活动。同年,岳阳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在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查处3起非法狩猎国家保护珍稀野生动物团伙,拘留、收审数人。

1999年9月,市委、市政府组织环保、公安等部门,取缔南湖不法游船104艘,消除造成南湖水质污染的一个重要污染源。

1980~1999年,共查处环保违法案件500余起,年均查处25起;调出污染事故纠纷1370起,责任单位农培和补偿金额512万元。

环保执法检查 1985年11月6~9日,省环保检查组对岳阳地、市环保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1987年,境内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等16项国家和省颁布的环保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大、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提交专题报告。

1990年11月15~17日,省环保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岳阳市和岳阳、华容两县环保法制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使境内环保法制建设得到加强。

1993~1995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和岳阳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的通知》精神,市、县人大、政府连续三年组织大规模环保执法检查,督促查处平江县万古金矿非法淘金等严重违法案件20余起,提出处理、处罚意见60多条,纠正一批环保违法行为。

1993年9月22~24日,省政府组织环保执法检查组到岳阳检查执行《环境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情况,对岳阳市执行“两法”给予高度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

1994年9月10~12日,由全国人大常委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秦仲达任团长,国家环保局副局长叶汝求等任副团长的全国环保执法检查团到岳阳检查,对岳阳市的环保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1996~1997年,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局联合组织对全市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取缔和关停一批严重污染环境的小型企业的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查,省环保局、监察厅组织督查团和检查组到岳阳对关停工作进行督查和检查。 1997年5月18日 ,由国家环保局、监察部及省环保局组织的检查团对岳阳市关停工作进行检查。

1999年,市委、市政府组织“平江县长石开采加工生态破坏整治指导与督查”行动,关停42家长石粉厂,制止无序开采。市环保局与市林业局组织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环保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