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排污收费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8-10 12:00

一、征收

1980年4月,岳阳行署发布《关于执行〈湖南省排污收费办法〉(试行)的暂行规定》,6月,对岳化等11家企业征收超标排污水费。7月,3517工厂首先缴纳排污费3098.89元。年底,实际开征 5家,征收674227.93元。次年4月,对第二批11家企业征收超标排污水费;各县(市)开始对所属重点企业征收超标排污水费,征收额由环保部门与企业参照有关标准、监测数据和企业承受能力协商确定。

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就征收超标排污费、加倍收费、提高标准收费、滞纳金和污染环境罚款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年内,全市开征近百家,征收额超过300万元。 1983年开始对废气征收超标排污费;1984年汨罗县首先对乡镇企业征收超标排污费。

1985年,岳阳地、市、县先后建立排污收费监理站,全市排污费征收面和征收额分别比上年增加24%和23%,其中乡镇企业征收面和征收额分别比上年增加近1倍和6倍。

1988年7~11月,市环保局对719家污染源单位进行排污费底数调查,超标排污的461家,应征收超标排污费1367.65万元。为全面、足额征收提供依据。至年底,共开征427家,征收 705.37万元,分别较上年增加18家、208.48万元;新征噪声超标排污费20多万元。

1991年,共开征762家,征收排污费 1058.54万元。次年,按国家新颁布的《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1993年,针对部分单位拒交排污费的情况,征收排污费改一般委托付款为特定委托付款;对建筑施工噪声收费采取在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时先由建设单位代交,再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费用中扣除的办法。1994年,执行《湖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抓重点,攻难点,扩大征收面,突破乡镇企业。1995年,增加二氧化硫收费项目,全市征收额达 2000万元以上,4年翻一番。

1999年,全市征收额达1600万元,其中市本级征收400万元;开征单位260 个,其中中央、省属单位12个,市属48个,县属80个,乡镇120个。1980~1999年,境内累计征收排污费和污染环境罚款21579.6万元,其中1980~1989年征收4087.7万元,1990~1999年征收17491.9万元。

二、管理和使用

1980~1985年,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保补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其中,80%以拨款方式返回缴费单位,用于污染防治;20%用于补助环保部门添置监测设备等。

1985年,进行污染治理资金拨款改贷款试点工作。次年,全面执行拨改贷,将排污费的80%作为污染治理专项基金,由拨款改为贷款,有偿使用。资金需求单位向环保部门申报治理方案和资金预算,经审查批准后,予以贷款。治理单位专款专用,接受环保部门监督。完工,验收合格后,给予全部或部分豁免,作为奖励。实行“拨改贷”后,境内污染治理资金管理得到加强,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同时,加强排污费的财务管理,认真执行和完善征收排污费财务制度,执行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对1984年前征收排污费的管理与使用进行清理,及时将预算外资金和结余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1986年,协助审计、财政部门对全市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检查,无明显违规问题。

1988年1月,市环保局、财政局会同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联合发文,正式将排污费的80%统一改为“治理污染环保专项委托贷款”,实行低息有偿使用。

1990年,境内进一步明确将超标排污费、提高标准收费、加倍收费、滞纳金、污染环境补偿性罚款、排污水费,以及上述资金存、贷利息收入统称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依隶属关系,按季如数缴入各级财政,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其超标排污费、排污水费的80%及存、贷利息收入作为治理环境污染贷款基金,用于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治理及综合性治理措施;其余部分作为环保部门自身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开展环保业务活动和加强环保部门自身建设的适当补助。同时,对资金管理和具体使用时的审批程序和手续等提出严格要求。

1983年后,从排污费的80%中提取2%用于环境宣传教育,主要用于征订环保报刊。1991年始,从排污费的80%中,提取1%作为环保科技发展基金。1993年始,环保科技基金提取比例调整为3%,并从80%中提取5%用于购买大型监测仪器设备。

1980~1990年,累计使用环保补助资金 3221.21万元,其中用于治理污染源2482.24万元,补助治理项目635个;用于区域综合防治26.36万元,购置监测仪器129.54万元,其他583.07万元。1991~1999年,累计使用环保补助资金1.3亿元,其中,用于治理污染源补助的1.15亿元,占环保补助资金的88.5 %,用于开展环保业务活动和环保部门自身建设补助的1500万元。